社区居民自治工作中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08496
颗粒名称: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中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
分类号: C913.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巩固执政基础。为此,需要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引导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健康有序地发展,并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同时,要尊重居民的自愿原则,理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使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基层民主自治功能的发挥互相衔接,避免出现工作的脱节和出现社区管理上的“真空”。此外,要加强对社会工作者的培养,以支持社区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 河东区 社区居民 基层建设

内容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谈到政治建设时说:“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要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体制。”在未来的几年内,社区群众自治是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发展潮流。那么,我们社区党组织如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巩固执政基础呢?
  一、社区党组织要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引导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健康有序地发展
  社区党组织领导的社区居民自治是未来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工作的发展方向。今后一个时期,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推进民主自治的过程中要注意克服和防止两种倾向:
  一是要注意克服“行政化”倾向。目前我们的社区居委会已经成了政府的“腿”,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了最基层的“行政机关”,当然这种情况由来已久,这种现象一时仍难以克服,但居民委员会改革的目标之一是要克服这种现象。克服这种现象的关键就是依法摆正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二者之间不是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二是要注意防止和克服“过渡自治”的倾向。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的这种属性已被广大群众所认可,但如何自治却存在一些误区,比如有的片面认为,既然是自治,就是群众说了算,居委会想怎么做,就可以怎么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它过份强调居民自治,不尊重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不愿接受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不积极协助政府完成依法应完成的工作等,当前这种倾向尚不突出,但是,随着社区自治的不断发展,很有可能滋生蔓延,防止这种倾向发生的关键在于切实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并且教育广大居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社区居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的自治,任何脱离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的自治行为都有悖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
  二、社区党组织在领导推进社区居民民主自治的过程中需要把握的原则
  1.居民区党组织是居民自治的领导核心。我国的居民自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党组织设在居委会是我国基层民主与西方社会基层民主的根本区别,惟此,才可能在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同时,而不至于偏离社会主义发展的大方向;把党组织建立在居民区,能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使居民区能够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实现居民自治。
  2.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推进基层民主自治。我们讲的居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的自治,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的自治,同时要大力加强社区党组织的建设,使社区党组织真正承担起对居民自治组织的领导责任。
  3.要使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基层民主自治功能的发挥互相衔接,避免出现工作的脱节和出现社区管理上的“真空”。目前,随着管理重心的下移,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不得不将大量的行政事务向社区转移,使得居委会承担起原先不是其所承担的任务,整天忙于应付行政性工作,而使自己“三自”任务无暇顾及,如果没有居委会的支持与工作,区政府下达给街道的许多工作将难以完成。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上海摸索出了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在政府和居民委员会之间找到了一个桥梁——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专职从事社区的多项管理与服务工作,特别是街道下达的行政性事务,这样既可以解决“街道的行政事务有人干”的问题,又可以保证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4.要尊重居民的自愿原则。既不能搞我替你作主,也不要放弃责任。近年来,我们在社区建设中适时地提出了,以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为共同目标,使社区内的各类组织和居民群众愿意共同参与社区事务、参加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从发展趋势看,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多,越来越多的社区群众将把参与社区公共领域的活动作为完善自我、展示自我、实现自我的重要舞台。我国的“村民自治”工作搞得很成功。
  5.理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国家政权的延伸单位。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二者的性质和组织原则有着根本的区别,因此,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不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就是说,街道办事处不是居委会的上级领导部门,居委会也不是街道办事处的下属部门。但是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管理的实施主体,具有对管辖区域内各类社会组织及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因此,居委会本身也属于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范围,这种管理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为此《居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居委会在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进行工作”。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的工作指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指导做好政府等机关要求居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一般这类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政策性强、带有突击性质;二是指导做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这主要是指居委会的经常性工作,这类指导主要是帮助居委会干部正确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解决居委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三是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抓好班子建设,提高居委会干部的工作能力。作为居委会来说,要主动自觉地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只有理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社区居民自治才会健康发展,各项工作任务才能保证落实。

知识出处

河东报

《河东报》

《河东报》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河东区委员会机关报。

阅读

相关人物

李立元
责任者

相关地名

河东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