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育楠《梦断开普敦》“钱普照”名誉未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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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08492
颗粒名称: 冯育楠《梦断开普敦》“钱普照”名誉未受损
分类号: D92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河东区法院近日审结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冯育楠侵犯名誉权案。原告杨某主张被告冯育楠的小说《梦断开普敦》以共同前往南非开普敦举办“中国民间文化艺术暨绘画展”为背景创作,并以原告为描写对象,但被告在文中对钱普照的描写有侮辱内容,因此要求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然而,法院认为小说中的人物钱普照与原告在身份、生活经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能认定被告撰写小说中的人物钱普照就是生活中特定的原告。小说《梦断开普敦》中主要情节均为虚构,与原、被告同赴南非参展实际情况不符,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撰写小说中的主人公是以特定人物的特定事实作为描写对象。因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原告提出的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河东区 法院 知名作家

内容

本报讯 经过5个多月的审理,区法院近日审结原告杨某诉被告冯育楠侵犯名誉权案。审判人员以原告主张不能足以采信为由,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杨某在诉讼中称,被告冯育楠撰写的小说《梦断开普敦》以原被告双方共同前往南非开普敦举办“中国民间文化艺术暨绘画展”特定事实为背景进行创作,文中塑造的人物钱普照是以原告为描写对象,被告在文中对钱普照的描写有侮辱内容,因此要求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被告在诉讼中辩称,《梦断开普敦》是其以去南非举办中国民间文化艺术展为背景,结合本人多次出国经历而创作的一部文艺作品,其文中塑造的人物钱普照是集众多人的特点并经过提炼、加工而塑造的一个典型人物,该人物的身份特长、生活经历等内容与生活中的原告有诸多不符,不是以特定原告为描写对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说中的人物钱普照与原告在身份、生活经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而且熟悉原告的人及与原、被告同去南非展团成员中对小说中的钱普照是否就是原告本人在认识上也存在分歧,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撰写小说中的人物钱普照就是生活中特定的原告。小说《梦断开普敦》中主要情节均为虚构,与原、被告同赴南非参展实际情况不符,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撰写小说中的主人公是以特定人物的特定事实作为描写对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原告提出的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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