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又称“精神产权”和“智力成果权”。它是指法律赋予智慧成果所有人,对其特定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力。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GATT乌拉圭回合中纳入谈判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并形成五大议题。其中核心议题是“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及保护方法”。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包括:
(1)版权及相关权利。协议将国际版权的管辖范围扩展到租赁权,还要求各成员对《伯尔尼公约》未加保护的计算机程序以及数据汇编文学作品和版权的邻接权进行保护。
(2)商标。包括拓展范围后的服务商标和驰名商标等。
(3)地理标识。协议要求各成员以法律手段防止在商品说明或标记中以并非商品原产地的地理名称作为商品的原产地标记使用。
(4)工业品外观设计。TRIPS与协议要求保护独自创新的、新颖而原始的工业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
(5)专利。一切技术领域中的发明,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与实用性,均可获得专利,其保护期限至少为20年。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实行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6)集中电路布图设计。即在原《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协议中增加条款,如保护期必须至少为10年等。
(7)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
上述专利、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地理标识和商标必须首先进行注册,才能获得保护。对于版权和商业秘密根据特定条件是自动获得保护的,不需进行注册。
TRIPS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颇为复杂。应对这种机遇和挑战,我国的对策是:
第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体系。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第三、通过多边的协调和合作,努力营造一个健康的国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