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能否规定截止日期?
答:经选举委员会决定,可以确定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截止日期,截止日期可以定在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前一天。
2、如何理解选举法规定的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可否在法定日期公布?
答:可以。选举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一条关于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公布时间的规定,分别是指不得迟于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十五日以前、五日以前公布。
3、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有哪些要求?
答: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要规范。首先,选举委员会必须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其次,名单应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应按提票多有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再次,名单的内容应包括:行政区和选区的名称,正式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
投票选举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的选举委员会的名称和公布时间也应一并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