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一元钱纠纷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4月初,原告王某驾驶出租车在被告张某处为汽车轮胎打气,原告称车轮没打进去气拒绝交费,被告则坚持要求原告王某交一块钱,双方因而发生争执。原告用拳击被告面部并打掉被告的眼镜,双方厮打起来,经民警到场后纠纷才得以平息。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为一元钱发生争执,进而大打出手,致双方不同程度损伤,原、被告均应对自己的行为给自己和对方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主审法官特别指出,原告首先动手打人导致了矛盾激化,对此次纠纷应负有主要过错责任,被告负有次要责任,故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的40%共计70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遇事要冷静不要因一点小事便大打出手,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