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答: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选民名单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二、什么是选区?如何把握每一选区的代表数?
答:选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时划分的区域。选区是选民进行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又是当选者主要活动区域。直接选举的选区,按照每个选区1至3名代表划分,这里指的是应选代表的名额,不包括差额数。但3名是应选代表的最高限额,是不能突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