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区环保局日前召开机动车尾气排放申报登记工作会议。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申报登记。
会议要求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填报《天津市机动车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不得漏报、瞒报或拒报;申报单位在机动车辆经过车管部门审验后在有效期三个月内,应将登记表及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数据按时报送区环保局;如申报单位需要委托监测尾气排放情况,可委托区环保局监测站进行监测,双方签订《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委托书》。申报单位应按双方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监测,并如实向执法人员提供在用机动车资料。区环保局将依据申报单位上报材料对车辆进行核定。经检测后合格的车辆由区环保局颁发《天津市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对不合格的车辆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报、拒报的,区环保局将依据环保法规予以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