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国金融管理法规明确规定,非金融企业间的借款行为属于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行为。但是,近年来,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却屡禁不止,由此带来的企业间借贷纠纷也居高不下。记者近日从区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10件,涉案标的达260万元。
据了解,企业间借贷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借款企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出借方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出借方碍于关系、情面或受主管部门指令,将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在一些联营合同中,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约定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责任,按期收取固定利润,或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等。从河东区法院审理的企业间借贷案件的情况看,此类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以下问题,即: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缺乏法律知识,不了解企业借贷行为的违法性;由于企业借贷没有银行贷款的一套严格的审查、担保、监督体系,往往造成血本无归,企业出借的本金回报率差,给国有、集体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企业间借贷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给国家金融管理宏观调控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