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0〕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我市今冬征集进藏新兵的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和天津警备区研究决定,对我市今冬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实行特别优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服役期满退伍后,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市公安局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其入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镇退伍义务兵对待,给予安置工作。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优待金标准每年不低于4000元。
二、入伍前系城镇待业青年的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由其入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在其进藏服役前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分配计划,预先安置好工作。原则上安置到本辖区内工作较稳定的企事业单位,接收单位自赴藏义务兵退役后报到当月起发放工资。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标准每年不低于4000元。
三、入伍前系单位职工的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服役期间,除由原单位继续发给工资外,另每年享受优待金2000元,优待金由入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解决。服役期满退伍后,根据本人意愿,既可复工复职,也可另行安置。
四、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本人或家属凭进藏服役专用入伍通知书享受各种特别优待。进藏服役专用入伍通知书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进藏兵征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市征兵办公室负责将进藏兵名单抄送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待金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五、因个人原因未服满现役的和在西藏服役期间调入内地部队的,不再享受本通知为进藏兵规定的特殊优抚待遇。凡在服役期间中途退役的和待分配期间犯有严重错误的,按现行普通义务兵退伍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入伍后逃离部队的,应责令其返回,对拒绝继续服役的,按《兵役法》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根据此通知精神制定具体优待安置政策,以充分调动广大适龄青年到西藏服役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