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加强综合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提高执法人员廉洁从政、自我约束能力,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央和市、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于日前制定了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不准向管理和服务相对人及其亲友索要钱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物品;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让管理和服务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将执法中罚没的钱物据为己有;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它利益;不准违反规定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不准用公款参与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有关部门提拔配偶、子女和亲友;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和亲友的学习、培养费用;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不准违反原则向管理处罚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有关执法行的内部决策情况等机密;不准野蛮执法、恶语诽谤、刁难相对人;不准有违反文明办公的行为,不准散布自由主义,拉帮结派,制造矛盾,造谣中伤,陷害诬告,影响同志间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