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市关于人才流动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有效的开发人才资源,保障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促进人事工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在于聚集和使用好人才。江泽民总书记为此对培养和造就人才,对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等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今年5月,总书记在江苏、浙江、上海考察工作时又强调指出:“人才是一个国家发展最重要的资源。当今世界,争夺人才的竞争异常激烈。我们要有政治远见,及早研究对策,真正把培养和使用好各类人才作为党和人民事业兴旺发达的大事来看待、来落实。”市委七届五次全会提出,要不拘一格用好人才,千方百计培养人才,广开渠道吸纳人才。围绕这一战略思想,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了《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等一系列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和发挥人才作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现在市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这些政策措施及法规的出台,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我市人才资源的开发与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了系统、配套、完善的政策依据和法规保障。
全面实施《条例》,首先要学习好、宣传好《条例》。各级人事部门、各用人单位的领导和人事干部,都要从依法治市,依法治区和加快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自觉地履行《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本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学习好、运用好有关人才政策,不断壮大人才队伍,改善人才结构。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人事仲裁工作人员和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更要认真学习好、掌握好《条例》,同时要学习好、掌握好与实施《条例》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大力宣传各项人才政策和《条例》,为留住人才、吸纳人才,发挥人才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全面实施《条例》,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要认真履行《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和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设。要按照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搞好行政执法。要依法办事,对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设立、人才交流洽谈会的举办、人才招聘活动启事的核准、人才流动争议的处理、人才流动活动的监督和违规处罚都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办理,切实作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冠以“人才”名称或未冠以“人才”名称,但从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的机构及中介服务活动的,都要依法进行清理和取缔。
各级人事部门还要以实施《条例》为契机,不断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管理,依法治事,进一步提高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创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法治环境,促进人才人事工作全面上水平,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人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