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食品卫生法》授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监督职能。几年来,区卫生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和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努力强化卫生行政执法意识,以改革为动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逐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使食品卫生监督与法制建设工作稳步发展,为保障河东区人民的食品安全与身体健康作出了应有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河东区现有22个摊群农贸市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近3000户,其中,批发零售单位547户、饮食服务行业1599户、单位集体食堂238户、个体食品摊贩288户、食品加工厂113户,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13240人,且每年新增食品从业单位百余户。几年来区卫生局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一、改革卫生监督体制履行执法监督职责
为确保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公正性,1996年卫生局从机构设置入手,成立了“河东区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卫生局局长任法人代表,分管局长任所长,监督员由原防病站食品卫生科、环境卫生科的人员组成。明确监督所的职责是承担《食品卫生法》、《公共卫生场所管理条例》的执法监督工作。几年来,卫生局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不断调整、加强监督所的人员力量;逐步理顺卫生监督体制,明确卫生监督所与防病站的职责分工;加大卫生局对监督所的管理力度,从而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能,使“食品卫生法”的执法监督有了机构体制上的根本保证。
一是自1996~1999年卫生局共换发食品卫生生产、经营《许可证》12968户次,办证率比1995年提高33.5%。从业人员体检、培训54722人次,体检、合格率比1995年提高25.2%。日常性卫生监督47324户次,比1995年提高57.4%,年监督频率为400%,年监督覆盖率达100%。监测25936户次,监测量项次数达77808份,比1995年提高16.2%。合格项次数74696份,合格率96%,比1995年提高17.6%。
二是重点做好夏秋季和“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四大节日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抓好中小餐馆的卫生监督,打击城乡结合部的无证制售。每年7~9月集中开展“食品卫生百日大检查”活动,特别是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任组长的“食品卫生百日检查领导小组”、“食品卫生专项治理小组”,检查以肉类食品、面粉、糕点等群众关注的难点问题为重点,加强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几年来,区卫生局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食品黑窝点,,共取缔生产制售食品黑窝点94户。针对农贸摊群市场卫生条件差、管理难度大、反复性强的特点,1998年成立了“市场科”,对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是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控制工作。几年来,共处理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32件。做到接报后20分钟内所领导和突发事件应急小组人员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并及时上报分管局长与上级有关部门。
四是在1996年、1999年两次迎接“全国卫生城市检查”工作中,卫生局做到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准备充分、人员到位,均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1999年迎接“第四次全国卫生城市检查”中,从5月6日卫生局召开动员大会至9月14日全国检查团赴津检查,共组织7次大型专题会议集中学习、动员。卫生监督所每周召开“迎检工作汇报会”,全体监督员放弃节假日休息,分“三队”、“三组”将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职责范围,落实责任。组建了团员为主的四个“迎检突击队”和五个“迎检机动突击队”。围绕着22条主干道、进行拉网式检查,同时还主动与东丽区联合行动,取缔黑窝点6处。迎检期间,共监督5340户次,其中给予行政处罚:停业整顿258户,警告、限期改正580户,罚款23户。
五是圆满完成市卫生局、区政府上级部门交给的各类专项治理任务。四年来,卫生局开展专项治理活动87次,参加区各类联合执法活动累计240余次,出动卫生监督员1500余人次,车辆350余辆次。
二、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任制”。建所后,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年度聘任、换岗工作,通过实行双向选择、层层聘任、竞聘上岗、优胜劣汰,到1999年监督所54人,平均年龄为36岁,大专学历以上24人,占45%,比建所前提高20%。科长7名平均年龄37岁。
二是强化培训,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启动素质工程和形象工程。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项目,进行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采取自学、授课、执法实践、经验交流、聘请专家讲课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实施全员培训,全体监督员于1997年、1999年分别参加了全区举办的“行政处罚法培训班”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学习班”,系统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率100%,两次考试平均成绩达90分以上。
三是建章立制、强化规范化管理。四年来,监督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规范程序、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四章36项186条规章制度。改变过去一人执法为“三人一组”执法制,要求集体执法、着装上岗、亮证监督,做到文书填写规范化、语言法规化,在执法中严格履行“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防止执法不公。1999年进一步规范了收费管理办法,公开了收费标准,统一由“证照科”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咨询。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和“文明执法标准”,在考核考绩上做到三结合。
四是改革监督所科室建制,建立内部制约机制。1999年将原来的“三科一室”调整为“六科一室”,明确划分科室职能,分别设立监督科、监测科、证照科,作到三分开:监督与监测分开,审验与办照分开,执法与处罚分开。
五是公开办事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所作到五公开,并公布了“办理证照承诺制度”,实行“许可证收费登记制度”,禁止监督员乱收、乱罚和吃、拿、卡、要现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所办照大厅设立“举报箱”、“意见箱”,定期开启、通报,设立24小时“热线咨询、举报电话”。
六是全面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部门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局内组建了“法制办公室”,制定了“河东区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同时根据“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要求,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听证小组”,参加了市卫生局组织的“听证员培训班”和“听证观摩庭”,并准备了各种听证文书。
去年,为深化部门执法责任制,以追究执法过错和错案为重点,制定了“河东区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增强了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卫生局在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重点规范法律文书的书写制作,以杜绝和减少错案的发生。1999年卫生局要求监督所成立“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精力抓法制管理,每月抽查监督员的文书笔录28份,抽查结果进行总结、全所通报,针对查出的问题讲课纠正。通过这项工作使得监督员法律文书的书写合格率从1998年底的10%提高到1999年底的80%以上。
三、转变职能坚持为企业经济服务
为实现由单纯卫生监督管理型向服务监督管理型转变,区卫生局确定为重保企业和为被监督单位主动服务的工作思路,并采取三项保证服务到位的具体措施:一是缩短办证时间,凡新建、扩建单位,预防性监督、卫生许可证审批时间由原来的15天缩短为3天,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当天办理,做到依法审批,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二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做到规范审批权限“五公开”,收费标准上墙,增加工作透明度,推行“企业收费登记制度”。对区内企业的执法收费项目,做到每季一小查,半年一大查。每年邀请区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对监督所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乱收费、多收费,杜绝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把对企业的收费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三是对区重点保护企业减少收费30~50%,1999年为津工之家、东海食品商厦、百货商厦、万隆大厦等减免收费10.3万元。
1999年区卫生局响应区政府号召,派出监督所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监督员入驻“区经济服务中心”,实行现场办公,保证服务措施到位,从人力、物力给予坚决支持。去年6月,监察科会同监督所邀请社会监督员走访了9个企业,以无“三乱”现象和廉政执法问题为内容进行154人问卷调查,调查满意率达,99%。12月份对23个单位40人的问卷调查,满意率为100%。几年来,收到被监督单位表扬信、锦旗168件。接到举报投诉案件188件,办结率100%。先后有2名监督员被评为部级“先进食品卫生监督员”,34名监督员受到市、区嘉奖,或荣获“九五立功”、“新长征突击手”、“河东区十佳青年医务工作者”、“十佳青年执法先进个人”、“优秀党员”、“优秀团员”和“优秀监督员”等称号。1998年“证照科”被团市委授予全市第一个具有卫生监督特色窗口服务单位的“青年文明号”称号。
总之,贯彻《食品卫生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区卫生局将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坚持依法办事,强化监督措施,把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的工作落实好、维护好,以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全面上水平。
我是卫生监督员,是大众健康的卫士,我郑重地宣誓: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不循私情,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无愧于闪闪的国徽,不负人民的重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摘要)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