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知识问答(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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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05125
颗粒名称: 刑事诉讼法知识问答(二)
分类号: D925.2
摘要: 本文介绍了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包括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回避等。
关键词: 河东区 刑事诉讼 知识问答

内容

七、什么是诉讼参与人?
  答: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八、什么是当事人?
  答: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九、什么是诉讼代理人?
  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十、什么是近亲属?
  答: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十一、什么是法定代理人?
  答:法定代理人是指:未成年、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刑事案件当事人的父母、养父母或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法定代理人一般为一人且应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十二、什么是回避?
  答: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定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活动。
  十三、哪些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答:(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上人员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十四、如何提起回避?
  答:回避可分为(1)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主动回避,即自行回避。(2)对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即申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决定,也应告知提出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知识出处

河东报

《河东报》

《河东报》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河东区委员会机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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