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区法院日前及时审结、执行了一起维族青年要求返还货款案。该案从立案、审结到执行完毕前后仅用14天,依法维护了少数民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阿不都热依木·依明系维吾尔族人。今年1月4日,原告委托被告金生海指派雇佣的司机,即本案另一被告熊志江将两吨葡萄干销往河北省胜芳镇,熊称于返津途中将货款丢失。原告遂来到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立案后,经被告同意,审判员在3月7日传原、被告开庭,经调解,被告同意于3月17日前返还原告货款。3月20日,原告在寻找被告无望的情况下,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再次来到河东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庭派执行人员快速执行此案。经多方查找,执行人员终于找到被执行人熊志江,并发出《执行通知书》,但熊目无法纪,态度蛮横,在执行人员耐心做其思想教育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其司法拘留。此后,执行人员反复做其亲属工作并对被执行人给予批评教育,反复对其宣讲法律,宣讲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终于促使被执行人幡然悔悟,将货款全部交付执行员。
申请人捧着货款激动万分,用生疏的汉语连声道谢。当晚,原告阿不都热登上西去列车返回家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