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区检察院聘任的李建铎等七名主诉检察官和其他区县检察院聘任的主诉检察官一起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就职宣誓,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向主诉检察官们颁发了任命书。
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检察制度工作六项改革之一,它对缩短诉讼时效,增强办案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公正执法,促进审查起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检察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区检察院党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了《河东区主诉检察官制实施细则〈试行〉》、《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检查、监督、制约办法》、《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业务工作考核办法》等措施,经过法律业务考试、检察业务考试、院主诉检察官领导小组评议等程序,决定聘任李建铎、陈静树、刘春兰、宋振东、田伟、路文华、尹相丽七名同志为该院首任主诉检察官。
根据有关规定,主诉检察官分为四级,即特级主诉检察官、一级主诉检察官、二级主诉检察官、三级主诉检察官。各级主诉检察官任期一年,实行职务津贴。一般刑事案件主诉检察官审查案件后,不用经过科长、主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和呈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等程序,而完全由主诉检察官决定是否依法起诉。在授予主诉检察官独立审查案件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免除主诉检察官资格的制度,其中一条为错案责任制,即如果出现错案,由主诉检察官负全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免除主诉检察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