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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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04277
颗粒名称: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分类号: D676
摘要: 本文报道了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包括体现“一国两制”高度统一、贯彻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和配合、有利于平稳过渡、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逐步发展适合实际情况的民主政制。这些特点反映了基本法在制定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为***的长期繁荣和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澳门特别行政区 政治体制

内容

政治体制是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权组织和运作原则的制度,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制度、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较详细地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种政权机关的组织、职能、运作及其相互关系,对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本法第四章关于“政治体制”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体现了“一国”和“两制”的高度统一。在“一国”前提下,充分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方面的高度自治,这是基本法在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时所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比如,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等重要官员须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的规定,就反映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合理要求。此外,在“两制”方面,基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组织形式和相互关系的规定,既参照了澳门原有的政治体制,又参照了国外的立法经验,与内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不同,因而充分体现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地位。
  第二,贯彻了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以及司法独立的指导思想。行政、立法和司法之间的关系,是政治体制的重要内涵。在这方面,基本法第四章的指导思想着重于贯彻两条原则:一是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原则,如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行政长官在特定情况下可解散立法会或必须辞职,立法会可弹劾行政长官,行政会委员可由立法会议员参加等规定,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二是司法独立原则,如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职能,等等。
  第三,有利于澳门的平稳过渡。由于实现平稳过渡是保持澳门繁荣和稳定的重要条件,基本法在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时,对澳门原有的政治体制不是持全盘否定的态度,而是从平稳过渡的大局出发,尽可能参照和保留原有的一些做法和制度,为新旧体制的顺利转换创造有利条件。比如,基本法关于行政机关设司、局、厅、处的规定,第一届立法会开“直通车”的规定,以及保留刑事起诉法庭制度的规定等,都体现了平稳过渡的原则,有利于实现政权的顺利交接。
  第四,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澳门今日的繁荣和发展,是澳门社会各阶层人士共同努力的结果。今后,要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和稳定,仍然必须依靠全体澳门居民同心同德,方能做到。为此,基本法第四章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兼顾到澳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比如,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就有利于协调、缓和澳门社会各阶层的关系,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管理。
  第五,逐步发展适合澳门实际情况的民主政制。民主政治的发展要与社会现实相适应,这是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长期以来,由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澳门原有的政治体制是很不允当的,如澳督历来是由葡萄牙总统直接从本国人士中委任。澳门回归后,其地位的转变虽然为发展民主政制带来了无限生机,但民主政制的发展毕竟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脱离实际。比如,基本法规定立法会中的直选议员的比例逐届增加,其目的就是为了使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主政制随着澳门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至于基本法还规定2009年及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可通过法定程序修改,这更是为澳门的民主政制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

知识出处

河东报

《河东报》

《河东报》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河东区委员会机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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