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99老年节即将到来之际,我区出台了四项维护老年人住房权益的规定。规定进一步严格了老年人住房转让手续,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区政府以文件形式正式将这四项规定下发到区属各部门、单位,要求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
记者从区老龄委了解到,近年来侵犯老年人房屋居住权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老年人的投诉趋增。其情况多为一些老人的子女或亲朋采取哄骗等不正当手段,违背老人意愿,侵犯老人的合法居住权。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区老龄委近日与公安河东分局、区司法局、区房管局等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商制定了四项关于做好维护老年人住房合法权益的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户口移居、户口变更等项目时,必须在认真审核后,方可予以办理;老年人自愿将住房承租权转让其亲属的,必须到区公证处办理房屋置换协议公证,办理公证时,承租人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场,配偶已故的应提交“死亡证明”,不准委托亲属或他人代办;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公证人员必须亲自入户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本人签字、盖章;承租人或产权人是老年人的,其拆迁安置费等均由老人亲自领取,因年老体弱,行走不便的,由工作人员亲自上门服务;产权人或承租人是老年人,且老人又无其他住房的,不准办理赠与公证手续和房屋过户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