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问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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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04061
颗粒名称: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问答
分类号: D922.7
摘要: 1999年10月14日出版的河东报刊登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问答。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法》 知识问答 河东区

内容

编者按:今年十月一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七周年。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为宗旨的基本法。它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不仅将现行法律中有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系统化;而且更加具体、更加完善,并落到实处,确立了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机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七周年之际,本报将陆续刊登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识问答,供全区广大妇女在学法、用法中参考。
  一、为什么要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
  在当前,我国制定一部旨在专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不仅有极大的必要性,而且有相当的紧迫性。
  (一)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用的需要。妇女在我国人口总数中约占一半,是一支不可忽视的伟大力量。建国以来,我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同过去相比得到了全面的提高。但是,我们还应看到,现实状况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距离,在某些方面,妇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相当严重,近几年来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猖獗。这表明,从男女法律上的平等过渡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制定一部专门法律,为妇女充分行使各项权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切实解决一些目前条件下力所能及的问题,以促进男女平等的最终实现,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二)是落实宪法原则、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目前,我国的各项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并逐步健全,但是至今尚无一部系统全面的妇女法。虽然宪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其他法律中也有一些相应的规定,但是缺乏配套的程序性及制裁性的具体规定,对某些新出现的问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对策,在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这种状况与维护妇女权益、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都是极不适应的。同时,近几年来,地方妇女立法工作进展很快,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法规,这不仅呼唤着全国性妇女法的出台,也为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奠定了基础。
  (三)是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我国是联合国1980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争取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世界性潮流中,制定一部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切实可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是我国依照公约应履行的义务,也能够充分展示我国为世界妇女解放事业所作的努力,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五、《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的哪些权益?
  本法第二条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这就是说,本法首先要切实保障每个女子与男子平等的五个方面的基本权利充分实现,这是我国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在这部基本法律中的具体表述和重申。对这五方面的权利,本法在总则以后的各章中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并着重强调了现阶段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如妇女参政问题、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女职工的录用、住房及劳动保护问题等。此外,由于妇女这一特殊群众除与男子同样地担负社会生产的重任外,还担负着人类自身生产的重任,因而她们还具有某些不同于男子的特殊的合法权益需要保障,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劳动权利和健康的保护等,本法对此均在相应部分作了规定。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从反面指出了当前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较为严重的三方面主要表现,即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它是对前两款的重要补充。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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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报》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河东区委员会机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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