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加强案件质量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河东法院于日前制定并试行了《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该院为加强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监督,决定制定此项制度。据悉,新试行的制度适用于1999年1月1日以后审结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以及审判监督、督促、公示催告案件和执行案件。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等级分为错案、差错、偏差、小错4个等级。凡被确定为追究等级的案件,将在该院每季度质量发布会上通报批评,并根据该院考核奖惩办法予以处罚。属于违法审判的案件,除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外,还应追究案件质量责任。
据了解,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除对因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须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案件确定错案、差错、偏差外,对于平时工作粗糙造成的遗漏当事人;违法动员当事人撤诉;审判员自审自记;审判人员故意或过失没有收集应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法律文书出现文字错误或制作水平较差;执行案件中执行员因过失丧失执行机会;错误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超过执行期限没有做工作又没有记载;独任审判员以合议庭名议开庭,或合议庭成员只参加庭审未参加评议,或参加评议未参加开庭的行为,均给予小错以上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