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的投资软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近日,区政府做出决定,对6项已过时的政策废止执行;对一些不完善的政策进行修改重新发文,此举受到企业及投资者好评。
我区目前执行的区内自定的有关经济政策共有十几项,大多是1993年以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到全区执行的。这些政策过去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改善我区投资软环境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来,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一些经济政策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从今年3月份开始,区经济办会同区政府办和区法制办,对我区1993年以来制订执行使用的有关经济政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修改和完善。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废止6项、保留9项、修改2项经济政策。废止的6项经济政策是《河东区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东政发[1993]53号文件;《河东区1993年对街道奖励办法》,东政发[1993]55号文件;《河东区街道税收目标管理责任制超收分档次奖励办法》东政发[1994]12号文件;《河东区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暂行办法》东政发、[1995]57号文件;《关于对驻区三产、区属企业和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实行重点保护服务的意见》东政发[1996]96号文件和《河东区鼓励内外客商投资危陋房屋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优惠待遇暂行办法》东招办发[1996]2号文件。
保留仍然执行的9项经济政策是:《河东区国有商业促销增税责任制奖励办法》东政发[1994]32号文件;《河东区关于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试行办法》东政发[1995]56号;《河东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东政发[1995]58号;《河东区关于放开放活小企业若干意见》东政发[1997]62号;《关于加快区街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方案》东政发[1998]47号;《河东区关于贯彻<天津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东政发[1998]70号;《关于对部分私营企业纳税大户实施“重点保护服务”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1998]47号;《关于加强为驻区三产企业服务的十项措施的通知》东政发[1999]37号和《关于印发进入大直沽商业园区购房开办企业的优惠办法的通知》东政发[1999]61号文件。
鉴于近年来情况发生了变化,决定对1995年制订的《河东区对发展驻区第三产业优惠办法的暂行规定》和1998年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两个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