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2.问:《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还需不需要登记?
答:《条例》施行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人缴费单位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3.问:《条例》颁布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怎样办理登记?
答:《条例》颁布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包括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问: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应在多长时间内到什么地方办理变更或终止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答: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5.问: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由哪个部门制定?
答: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