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就业工作的管理,配合全市统一部署,根据《天津市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我区近日出台了《流动人口就业管理办法》。
《办法》中规定,凡是外来劳动力进入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人员以及从事建筑施工的成建制的队伍在办理《暂住证》的同时应持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向我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申领《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申领《就业证》时应缴纳管理费。《办法》中规定外省劳动力每人每月缴纳20元管理费,本市农村劳动力每人每月10元。管理费应在交纳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时一并缴纳。对于未按规定申领《就业证》和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劳动主管部门将下达《整改通知书》令其限期整改。超过限期仍不整改的,劳动部门将对其按非法用工处理,禁止其在六个月内招用外来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