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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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02512
颗粒名称: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分类号: D91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被害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请求立案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以及请求抗诉的权利等。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被害人 权利义务

内容

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知识出处

河东报

《河东报》

《河东报》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河东区委员会机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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