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02507
颗粒名称: 检务公开
分类号: D91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的规定。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对符合特定情形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如果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期限。
关键词: 刑事 诉讼法 办案期限

内容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知识出处

河东报

《河东报》

《河东报》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河东区委员会机关报。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