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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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02475
颗粒名称: 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分类号: D926.32
摘要: 本文介绍了证人在人民检察院中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享有安全保障权、充分陈述权、核对笔录权、证件知悉权和侵权控告权,同时也有作证的义务和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地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
关键词: 证人 权利 义务

内容

权利:1、安全保障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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