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一致通过了《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市第一部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法规,是事关全市各条战线和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市人民盼望已久的事情。它标志着城市管理向依法治市的目标又迈进了一步,并必将对我市两个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刊以问答形式选登部分内容,供大家学习。
一、《条例》禁止哪些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答:(一)禁止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果核、动物尸体等杂物;
(2)乱倒、乱堆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焚烧树叶、杂物;
(3)向道路上清扫杂物;
(4)由建筑物向外抛掷杂物;
(5)其它影响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的行为。
(二)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羊、兔、驴、骡、马、牛等禽畜;与市区接壤地区的农业户饲养时,必须圈养。
(三)车辆的司乘人员、驭手及乘客不得向道路上乱扫、乱扔车内的废弃物。
二、《条例》规定居民区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是谁?
答:居民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居民区的环境卫生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1.对居民进行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2.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责任制;
3.管理本辖区的清扫保洁单位;
4.指导居民委员会的环境卫生工作;
5.保持本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6.组织居民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清整活动。
四、《条例》对街道清扫保洁单位提出哪些规定?
答:1.坚持每天清晨普遍清扫和全天保洁制度,保持居民区清洁;
2.对垃圾容器和垃圾存放间内的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满冒外溢;
3.对生活垃圾实行密闭容器收集、清运,无飞扬、洒漏。
五、《条例》禁止哪些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答:1.禁止在环境卫生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
2.禁止利用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其他构筑物;
3.禁止破坏、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和附属设备;
4.禁止擅自将环境卫生设施移动、停用、占压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5.禁止擅自拆改环境卫生设施。
六、《条例》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是如何分工的?
答:1.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2.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3.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4.集贸市场、存车场由开办单位负责。集贸市场以外的商亭、摊点、流动商贩的经营场地周围三米以内由经营者负责;
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门前清扫保洁责任区(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的侧石,两侧至相邻单位的自然分界线)由其负责。
物业管理小区的清扫保洁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