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寺镇农业税收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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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大寺镇志》
唯一号: 020634020230000434
专题名称: 大寺镇农业税收
文件路径: 0206/01/object/PDF/020610020230000037/001
起始页: T00246_00.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清同治十二年(1873),“赋出于田,有田斯有赋也”。定其名曰:“地丁以丁归地,无力役之征,以地计租”。 1946年,税收分省款和县款。省款为正税,县款为各税附加田赋、契税、牙税等共25种。 解放初期,税法、税种增减、确定税率、开征停征时间均由中央统一规定。1949年10月,天津县五区农业税按加级累进税开征。1951年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的农业税收政策。1957年,每一标准亩全年征收正税20市斤小米,除正税以外,附加20%的地方自筹经费,均按每市斤小米0.11元折价征收货币,园田队按夏秋两次比例征税。1963年,实行税收以米分配、征收实物,以款结算的办法。1979年,实行起征点办法,以人均口粮300斤以上为起征点。1985年,计税实行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代金,不再征收实物。1991年12月,首次在境内征收农林特产税。

知识出处

大寺镇志

《大寺镇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文介绍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的情况,包含了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建置、户籍人口、农业、养殖业、林业、工业、商业等篇章信息,以及各篇章所包含的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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