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海拾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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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杨柳青》 期刊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8107
颗粒名称: 文海拾贝
分类号: I218.21
页数: 4
页码: 61-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杨柳青镇文海拾贝。其中包括贡举:“鸿鹄振羽,翻飞入帝乡”等。
关键词: 杨柳青镇 文海拾贝

内容

贡举:“鸿鹄振羽,翻飞入帝乡”
  陈文静
  贡,献功也;举,荐拔也。“贡”与“举”相结合,在科考举士方面,则有下级官署或地方,在其管辖之内,甄荐贤士,呈贡上级之意。
  唐代的贡举,因循隋制,“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通典》卷15,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53页]而有唐贡举,则始于公元六二一年,“高祖武德四年,四月十一日,敕诸州学生及白丁,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曲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上等人每年十月随物入贡”,[《登科记考》卷1,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页]敕诏州府行贡举。那么,如何贡贤举士呢?流程又如何呢?——韩愈《赠张童子序》中的描述:
  “始自县考试定其可举者,然后升于州若府,其不能中科者,不与是数焉。州若府总其属之所升,又考试之如县,加察详焉,定其可举者,然后贡于天子而升之有司,其不能中科者,不与是数焉。”
  昌黎的这段文字,较为简要的阐明了贡举的相关过程,即先是由县级定考,经过筛选,举优者贡于州府;而州府复次进行选之,择其优者以报中央,终汇试于尚书省有关部署。故贡举之环节,简而言之,“州长重覆,取上等人每年十月随物入贡”之环节。
  作为唐代吏部关试的序曲——贡举,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本章将设五节,分别从举子之来源、贡举之规模、贡举之时间和贡举的有关规定以及唐代贡举的礼俗等方面,以进行详细地论述,从而对唐代进士之文学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节举子之来源
  据王定保《唐摭言》卷十五《杂记》所言,“高祖武德四年四月十一日,敕诸州学士及白丁,有明经及秀才、俊士,明于理体,为乡曲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去上等人,每年十月随物入贡。”那么,“诸州学士”与“白丁”何许人也?——这便是本节着重论述之关键:举子之来源。
  《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有云:“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然其大要有三。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不难看出,举子之来源,要其有二:生徒与乡贡。那么,什么又是“生徒”与“乡贡”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便要了解唐时的学校类型。唐代的学校,有馆学与私学之分。所谓“馆学”,通常指有官方所办的学校,其中包括中央所办的学校——“六学”(分别是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和“二馆”(分别是弘文馆与崇文馆)以及地方州府所开办的学校。生徒,则是出于馆学之举子。而除“六学”、“二馆”以及地方州府所设的学校外,其余统为私学。
  私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正如《礼记?学记》所云:“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国有学”。自孔子授教以来,私学便逐渐成为一种传统,作为古代文化传播的载体而不绝,而“乡贡”则是私学的具体体现,“其不在馆学而举者,谓之乡贡”[《通典》卷15,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53页],多出于私学之举子。值得注意地,若既没有学于馆学,又没有出于私学,而是自学成才的“白丁”,也同样属于乡贡的范畴,“举选不系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文献通考》卷29,浙江: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71页],这一类的乡贡,只得是自己到州县毛遂自荐了。
  但是,同样是生徒,也有着严格的出身等级之别。正如《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上》所言:“凡学六,皆隶于国子监,国子学,生三百人,以文武三品以上子孙从二品曾孙及勋官二品、县公、京官四品带三品勋封之子为之;太学,生五百人,以五品以上子孙,职事官五品期亲若三品曾孙及勋官三品以上有封之子为之……”由此可见,唐代中央官学的设置有着明显的等级,是以皇族为核心,以官职品级为基础,从而对其子弟入学资格进行限定,并且,不同等级进入不同的学校,表现出“品级高,则招生人数少;品级低,则招生人数多”之特点,因而,品级越高的子弟就较为容易的取得入仕之机会。
  官学除具有较为严格的出身等级的差别外,在招生人数上,也有着明显地限制,“每馆定额如后:两京学生,五百五十员;国子馆,八十员;太学,七十四员;四门馆,三百员;广文馆,六十员;律馆、算馆,各十员”[王定保:《唐摭言校注》卷1,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7页],足以为见。
  生徒尚且如此,乡贡就更不为人所道,“有唐贞元已前,两监之外,亦颇重郡府学生,然其时亦由乡里所升,直补监生而已。尔后膏粱之族,率以学校为鄙事。若乡贡,盖假名就贡而已。”[王定保:《唐摭言校注》卷1,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可见,出于府郡官学的生徒,只有“直补监生”后,才能被看好,而那些乡贡举子,不仅是被轻视,而且唐后期出现“假名就贡”的现象,可知,唐代乡贡的地位是多么不被重视!
  综上所述,贡举的举子来源,主要来自馆学的“生徒”和自学的“乡贡”,无论他们的身份有何差异,但,他们都带着家乡父老的期望与祝福,继续着他们对于仕途的憧憬……
  第二节举子之规模
  在上一节中,详细地阐述了贡举学生的来源,那么,州府要向中央有司举送多少举子呢?是有人数限制吗?——举子之规模的探讨,则是本节重要论述的内容。
  “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上郡岁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无常数……旧令诸郡虽一、二、三人之限,而实无常数。”[《通典》卷15,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53页]由此可见,不同等级的贡举人限,虽有定额,但若有才能者,则可不受此限的。那么,施行此规定,又是在何时呢?对于这个具体时间,有两种说法,据《文献通考》卷二十九《选举二》有载:“开元五年始……又令诸州贡举省试不第原入学者,听敕。诸州贡士,上州岁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数”,是在开元五年始,即公元717年,有此一说;在开元二十五年,即公元737年,此另一说。但无论具体始于哪年,都可以说明有唐一时虽有贡举人限,但“实无常数”。并且,实际情况亦为如此——《太平御览》卷六二九《贡举下》记载:“开元中,国子祭酒杨玚上言,曰:‘伏闻承前之例,每年应举常有千数及第两监不过一二十人……’”[《太平御览》卷629,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2816页],而《新唐书》卷三十七《地理志一》所言:“开元二十八年户部帐,凡郡府三百二十又八,县干五百七十三,户八百四十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一,口四千八百一十四万三千六百九。”[《新唐书》卷37,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960页]姑且按照每年应举一千人计算,那么,平均每郡所贡举人数至少要多于三名的。在《唐摭言》卷一《会昌五年举格节文》中,明确记载,会昌五年(公元845年:于开元二十五年之后,故,数据有效),贡举省试之人数,总计最多为2053人[傅璇棕:《唐代科举与文学》,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综上,有唐一代,所贡之举子,虽有人数之限,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实无常数”的。
  第三节贡举之时间
  本小节论士子举送到尚书省的时间。
  无论是生徒还是乡贡,都是要在某一时间、经过一定的手续,由州府贡举到尚书省。那么,是在何时以举送这些士子呢?
  首先,据《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载:“每岁仲冬,郡县馆监课试其成者,长吏会属僚,设宾主,陈俎豆,备管弦,牲用少牢,行乡饮酒礼,歌《鹿鸣》之诗,征耆艾,叙少长而观焉”,所谓“仲冬”,一般指十一月,有文献可知,每年十一月,郡县的有关官吏,会汇集同僚,设歌舞以庆祝本地举子通过考试,而举子会在筵席上行乡饮酒礼,歌颂《鹿鸣》,按长幼之序,同长辈一道谈话观舞。因此,每年的十一月,举子们应还是在本地,而未入京到尚书省准备接下来的省试。
  其次,据《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上》言:“每岁仲冬,州县、馆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这里,却说,十一月时,州府要将举子送到尚书省。
  复次,据《唐摭言》卷一《统序科第》道:“始自武德辛已岁,四月十一日,敕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曲所称者,为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斯我唐贡士之始也”,有明于事理,被乡里所称赞,通过县级考试,通过州长审核的高中举子,每年十月要随着进贡之物一起,到尚书省。由此可见,每年的十月,是举子参加省试的时间。关于王定保的这段论述,在清人徐松《登科记考》卷一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最后,据牛希济《荐士论》中,“孟冬之月,集于京师”,孟冬,则为十月,举子们将汇于京师。此外,《登科记考》凡例所言,“其应举者,乡贡进士例于十月二十五日集户部,生徒亦以十月送尚书省”,更为言明应举者于户部报到的具体时间。
  综上所述,有唐贡举,有二种言说,一为仲冬时节(即十一月),一为孟冬时节(即十月)。那么,具体为何时呢?
  《通典》卷第十七《选举五》之《杂议论·中(一)》记载了洋州刺史赵匡的议奏,其中,“每年天下举人来秋入贡者,今年九月,州府依前科目……封题讫,十月中旬送观察使,观察使差人都送省司,随远近比类,须合程限”,大体每年秋时,天下之举子汇于京师,而十月中旬便将封完的试卷送往观察使,而观察使再差人送于有司,而这一过程可以沿袭之前例事,但必须要符合法式准则之限定。因此,州府之贡举是不会晚于十月中旬的,否则,举子们就会错过省试的。又之,《册府元龟》卷六五一《贡举部·谬滥》载崔谊之奏,也有称“伏以举人文卷皆须十月已前送纳”。
  此外,《唐摭言》卷十五《杂记》有载:“至五年(即高祖武德)十月,诸州贡明经一百四十三人,秀才六人,俊士三十九人,进士三十人。十一月引见,敕付尚书省考试”,十月便将全国诸州举子人数已做完统计,十一月便进行尚书省考试。所以,举子入京应是早于十一月的。
  第四节贡举之科律
  关于州府所贡举子,并非仅仅是“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上等人”即可,而更重于“明于理体,为乡曲所称”。此外,有唐一代,对于州府之贡举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
  首先,所贡之人,必须是为人正直、清明,声名与行为相符合,若将德行无闻、品格不端者,贡于有司,或州府匿贤,有才而不贡之者,则相关州吏是要获以刑罚的,“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3页]。所谓“非其人”,即为德行乖僻、名实乖违者。如若将“非其人”举之,纵使此人进士及第,届时仍会遣之还乡,并使之获罪,“若使名实乖违,即是不如举状,纵使试得及第,亦退之而获罪”。[《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3页]由此观之,“凡贡举非其人者,废举者,权试不以实者,皆有罚”[《新唐书》卷34,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162页],并且,“皆有罚”,不仅是罚此举子,而且相关的官吏也会受株连,正如《唐会要》卷七十六《贡举中·进士》所记载的,“元和二年十二月敕,自今已后,州府所送进士,如迹涉疏狂,兼亏礼教或曾任州府小吏,有一事不合清流者,虽薄有辞艺,并不得申送,如后举事发,长吏奏停现任”,可见,所贡之举人,对其品行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的。
  其次,州府所举之人,虽德行无否,但所试不能够及第,也是要获罪的,但所受处罚,会轻于“贡举非其人”——“如其行德无亏,唯试第不及第,减乖僻者罪二等”,[《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3页]当然,若所试成绩,齐及准格,幸得免罪,即“试五得三,试十得六之类,所贡官人,皆得免罪”。[《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3页]
  复次,若贡举之人,艺业技能不实,则将获罪,“若校考、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3页]
  最后,非主观私心,然则未审所举之人德行,并确有瑕者,将获罪,“失者,各减三等,承言不觉,又减一等;知而听行,与同罪”。[《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3页]唐代贡举之严格,是全方位考察举子的。而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前朝(始自汉代)察举制之影响。
  综上所述,从举子之来源、举子之规模和贡举之时间以及贡举之科律四个方面,详细论述了有唐贡举之情状,为进一步探究吏部关试及唐代判文,奠定基础。
  “麻衣如雪,满于九衢”,千万举子,携着“一品白衫”之梦,由贡举赴京师,唱响登堂为仕之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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