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海拾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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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杨柳青》 期刊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8092
颗粒名称: 文海拾贝
分类号: I267
页数: 4
页码: 61-64
摘要: 本节收录了唐代判文研究(二)一篇文学作品。
关键词: 杨柳青 当代文学 散文

内容

唐代判文研究(二)
  陈文静
  唐代判文的语言极具文学艺术特色,制判者在进行判文写作中,普遍运用表达技巧,在词语的选择上、用句的调配上、音韵的平仄上、修辞的使用上、谋篇的构思上,都极大地增添了判文的文学性,“唐代判词的重要成就之一,即是形成了语言庄重、凝练,表达准确、铿锵有力的中国古代判词语言风格”。[汪世荣:《中国历代判词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2页]
  在唐代极具代表性的判文中,《龙筋凤髓判》、《甲乙判》和西域等地出土的《文明判集残卷》、《麟德安西判集残卷》与类书《文苑英华》、《太平广记》以及笔记《容斋随笔》等书目中,所表现出唐代判文的共通性:用典凝练、对偶工整、精工准确。
  虽然在司法语言体系中,很少有华美的语言,但,在唐代判文中,非但不排斥绮丽的语言,而且还在探究着审美价值,并且将注重典雅美感的社会精神,注入到了司法语言体系中,使得原本属于司法应用文的判文,不再是冷冰冰,而是充满了温存与人文。
  (一)用典凝练
  由于汉魏六朝开创性的对于语言学的研究及语言应用技巧的发挥,这些对于唐代文人士子来说,有着或隐或显的影响。随着隋代开创了科举制度以来,有唐一代又在诗赋取士方面加强完善,加之格律诗、辞赋等文学体式的不断发展,使得判文的发展在唐代达到了兴盛。
  “言之无文,行之不远。”讲求文辞审美的传统,不仅根植于诗词创作中,对于唐代判文同样是语言运用的重点。在唐代判文中,使得语言精美简洁的表现之一,就是用典掌故。在判文中使用典故,不仅可以显示制判者的学识之渊,而且还可以简明扼要的表达出制判者的观点所在。如,在《文苑英华》卷五四五中,所收录的《宫门误不下键判》:
  安上门应闭,主者误不下键。
  对:
  设险守国,金城九重。迎宾远方,朱门四辟。将以昼通阡陌,宵禁奸非。眷彼阍人,实司是职。当使秦王宫里,不失狐白之裘;汉后厩中,唯通赭马之迹。是乃不施金键,空下铁关。将谓尧人可封,故无狗盗之侣;王者无外,有轻鱼钥之心。过自慢生,陷兹圭误。而报关为事,空欲望于候羸。或犯门有人,将何御于藏迄?固当无疑,必真严科。
  梳其大意,是依据忘记上宫门的门闩而所制得判文。全文仅仅一百多字,用典就多达十处。如,“设险守国,金城九重”是出自《汉书?蒯通传》里的“金城汤池”的典故;“有轻鱼钥之心”,是出自南朝梁简文帝《秋闺夜思》的“夕门掩鱼钥,霄床悲画屏”;“朱门四辟”源自《尚书?尧典》中:“宾于四门,四门穆穆”;“不失狐白之裘”出自《史记?孟尝君列传》:“有能为狗盗者……乃夜为狗,以入秦宫藏中,取所献狐白裘至”……可以看出,此判文虽大量用典,但整体含蓄圆华,却无生涩拗口之弊。并且在说理立论方面,讲理充实有力,并用“鸡鸣狗盗”和“窃符救赵”的典故,一反一正,说明宫门严防的重要性。
  无独有偶,以通俗平实见常的白乐天,在拟判文中,亦不乏用典:
  马牛于牧,蹄角难防;苟死伤之可征,在故误而宜别。况日中出入,郊外寝讹;既谷量以齐驱,或风逸之相及。尔牛孔阜,奋骍角而莫当;我马用伤,踠骏足而致毙。情非故纵,理合误论。在皂栈以来思,罚宜为重;就桃林而招损,偿则从轻。将息讼端,请征律典。当赔半价,勿听求过。
  这是一道关于如何对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来进行赔偿的判文。全文首先总论马和牛一起进行放牧,就很难免出现伤害的现象,因此,如果有死伤,可进行征讨赔偿,但须区分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在白居易的这篇判文中,虽然仅有一百零九字,但同样用了明显易懂的典故:“既谷量以齐驱”,则是出自《史记·货殖传》;“或风逸之相济”则是巧妙的反用了“风马牛不相及”的故实;“皂栈”便是出自《庄子·马蹄》;“桃林”的出处《尚书·武成》:“乃偃武修文,归马于华山之阳,放牛于桃林之野。”这道拟判,即使讲求用典,但无形式之痕,依旧通俗易懂。
  不仅是名家判文如此,西域出土的《文明判集残卷》中同样如此。
  经纬乾坤,必藉九功之力;克平祸乱,先资七德之功。最尔朝鲜,久迷声教,据辽东以狼顾,凭蓟北以蜂飞。
  但人之秉性,工拙有殊;军事多权,理不专一。陵或不便乘马,情愿步行;或身拙马弓,性工投石。不可约其军器,抑以不能。苟在破军,何妨取便。若马非私马,弓是官弓,于战自可录勋,言失亦须科罪。今若勋依旧定,罪更别推;庶使勇战之夫,见标功而励己;怯懦之士,闻定罪而惩心。自然赏罚合宜,功过无失。失纵有罪,公私未分,更仰下推,待至量断。
  在这道判文中,同样存在着用典现象,如第
  一段中,就连用了两个典故:“九功”,出自《尚书·大禹谟》“九功惟叙”;“七德”,源自《礼记·王制》中“明七教以兴民德”——简洁地讲明帝王亲征朝鲜,目的是使那里的人们知教化,懂礼乐。此判文除了用典之外,还有一个较为凸显的特点,就是对句的美感。或两句一对,或三五一排,错落顿挫,句式骈整。在内容表现方面,不仅词义丰雅,同时,作为判文,不失论说精辟之意。
  唐代判文,用典凝练,一方面与前朝文学发展密不可分,另一方面,在初唐时期,类书的编纂,为制判者提供使用典故技巧的同时,也为制判者提供了隶事用典之源。
  (二)对偶工整
  “造化赋形,支体必双,神理为用,事不孤立。夫心生文辞,运载百虑,高下相须,自然成对”。由此可见,骈俪双出,两两相对,是我国文学文字特点所决定的,这在唐代判文的语言风格方面,同样也具备这样的特点,骈俪工整而对偶精巧。
  所谓“对偶”,“丽辞之体,凡有四对:言对为易,事对为难,反对为优,正对为劣。言对者,双比空辞者也;事对者,并举人验者也;反对者,理殊趣合者也;正对者,事异义同者也”。在唐代,骈文发展得相当成熟,于是,这对于判文起到了积极的影响,唐代判文多以论事言理为主,用典切当,在对偶方面,句法整齐,对仗工稳。如,《龙筋凤髓判》卷一《中书省》:
  中书舍人王秀泄露机密断绞,秀不伏,款于掌事张会处传得语,秀合是从,会款所传是实,亦非大事不伏科。判词为:
  凤池清切,鸡数深严,敷奏帝俞,对扬修命。召为内史,流雅誉于周年,苟作令君,振芳尘于魏阙.张会掌机右掖,务在便蕃,王秀负版中书,情惟密切。理宜克请克慎,慕金人以缄口,一德一心,仰星街而卷舌。温树之号,问且无言,恶木之阴,过而不息。岂得漏秦相之车骑,故犯疏罗,盗魏将之兵符,自轻刑典。张会过言出口,驷马难追,王秀转泄于人,三章莫舍。若潜谋讨袭,理实不容,漏彼诸蕃,情更难恕。非密既非大事,法许准法勿论,待得指归,方可裁决。
  张鷟《龙筋凤髓判》不仅在骈俪对偶,同时还追求着花样的多变,并且将刘勰所言的“四对”,诠释的淋漓尽致。正如引文中,“张会过言出口,驷马难追,王秀转泄于人,三章莫舍”,则是将事对与正对进行的结合。此外,“张会掌机右掖,务在便蕃,王秀负版中书,情惟密切”一句,则是六四六四骈体文的句式节奏。从现代语法角度而言,“凤池清切,鸡数深严”一句,则是主谓结构相对;“召为内史,流雅誉于周年,苟作令君,振芳尘于魏阙”则是动宾结构相对。此外,在具有唐代判文的代表性《龙筋凤髓判》中,在对偶方面,运用的最多的,则为“事对”,再如,“相如健笔,高谈上苑之芳;子云清词,盛述长杨之丽”(《苑总监》第二道)、“温树之号,问且无言;恶木之阴,过而不息”(《中书省》第一道)。在音律方面,如《少府监》第一条,“沈沈少府,掌其山海之资;隐隐内藏,职在瑰奇之货”,则为“仄平仄仄平,平仄平平仄”的韵律。
  同样,在《文明判集残卷》中,对于骈体对偶的运用,更是的心应手,没有文人拟判中的单板,如《赵寿申请义门判》中,“人耻薛苞之异居,慕姜
  肱之共被,一荣花萼,三纪于兹,亲亲之义既隆,怡怡之颜斯在。虽尺布斗粟,俱怀饮啄之欢,弟瘦兄肥,无惮干戈之险。遂使恒山四乌,长销离别之声,田氏三荆,永茂连枝之影。”义门是我国古代社会所提倡的人伦典范,因此,在这篇判文中,多处运用典故,已讲明这个道理。此外,判文对偶工整,没有刻意雕琢之痕,一气呵成。在词语运用方面,凝练典丽,不失判文严谨性之态。
  综上所述,“骈体文的语言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是语句方面的特点,即骈偶和四六;第二是语言方面的特点,即平仄相对;第三是用词方面的特点,即用典和藻饰”。
  (三)精工准确
  判文,就其狭义本质而言,是法律裁判的文字记录,因此,与其他文学体式相比,则更具有严谨精准性。就以《文苑英华》中所录的判文为例,无不感受到其逻辑的缜密与论理的充分以及依律的准确。加之,在判文体例形式上,有着自己的专业术语,进而强化了判文语言的规范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判文语言风格的发展方向,使得判文更具有精工准确的特性。
  关于这些术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术语的程式化。这一类术语基本上是判文的体式中业已固定的程式化语句。一篇案判或拟判,其发语词是较为固定的。如在《文苑英华》中所用的“对”、在敦煌判文中所用的“奉判”等,都是作为判文的固定术语出现的,起到引出案判拟判的事实的作用。当然,在行文位置上,这些发语词是比较灵活的,有前有后,如在《文苑英华》中,便将“对”置于案判拟判的事实之后,将拟判中所陈述的事实与判文本身视为各自独立的部分;而在敦煌判文中,将发语词“奉判”置于拟判案判的事实之前,将拟判中所陈述的事实与判文本身是为一体。其次,判文的裁决断语实现格式化,这在敦煌判文中的“中间判词”,尤为明显。所谓“中间判词”,是指“制判者通过对拟判事实的分析,认为对其尚需作出进一步查证,才能正确适用法律”,这样形成的判文称为“中间判词”。这种判文不仅要对已经确定的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定性,而且还有指出待查部分的问题,进而进行事实证据的补充,最终做出裁决的判文。这些“中间判词”有以下几种:
  “更仰下推,待至量断”,即存在不清事实,须进一步核实取证,再做裁量;
  “宜牒市定估,待至量科”,即对于(赃物等)没有获得具体的事实与金额,需要进行评估,再做裁量;
  “宜更下推,待到量断”,即不明是否存在欺骗,需进一步核查,再做裁量;
  “宜勘问得实,待实量科”,即需对尸体做进一步验查,再做裁量;
  “宜下某某,任彼科决”,即被告为某处人,须某处管辖裁量;
  “更问盗脏,待至量断”,即须查明盗窃数额后,再做裁量。
  以上这些术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判文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是不同于其他的文学体式的。判文更多的需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衡量标准,以进行写作。最后,判文的体例格式固定化。在判文的体例格式方面,除了前述的“双关判”之外,还有“多人一事多判”和“一人一事多判”。“多人一事多判”,即同一题目,多人作判;“一人一事多判”,则是指根据一个事实,要求制判者写作出两道以上的判文。例如,孙钦望所做的《溺死判》三道,就是典型的“一人一事多判”。
  唐代判文,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文学文体,是社会生活发展的结果,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如政治体制、社会因素等等,逐渐演进发展,而往往又反作用于社会的不断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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