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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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七庄乡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718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314-315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乡内按国家规定对烈士家属进行抚恤,对老复员军人也给予照顾。对因公、因病、因战牺牲的军人家属除了一次性抚恤金外,还会每月定期发放补助费。在1984年开始,对烈属和残废军人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在1995年,抚恤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对于烈军属及残废军人的医药费,一部分由民政部门报销,其他部分由村里解决,外出看病时村里会派车。乡民政定期把抚恤金送到家。
关键词: 李七庄乡 抚恤 烈属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乡内按国家规定对烈士家属均予以抚恤,对老复员军人的生活给予照顾。对因公、因病、因战牺牲的军人家属除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外,每月定期发放补助费。1956年,乡内有烈属3户,残废军人2人(二等乙1人,三等乙1人)。机关企业的在职干部2人、残废军人12人,残废军人均在乡领取残废军人补助。
  1984年,有烈属5户,每月每人补助87元,残废军人5人(二等乙2人,三等乙2人,一等1人)机关企业的在职干部职工残废军人27人。老复员军人31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1人,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10人,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20人)。从1984年开始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每月每人17元。1995年每人每月66元,生活发生临时困难的给予临时救济。
  1995年,烈属2户,残废军人3人(一等1人,三等乙2人),各机关企业的在职干部职工残废军人17人(因战二等乙3人,因公二等甲1人,因病二等甲2人,因病二等乙2人,因公二等乙1人,因战三等甲1人,因公三等甲2人,因病三等甲1人,因战三等乙4人)。每人每月发放160元抚恤金。全年共发放抚恤金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10余万元。
  对于烈军属及残废军人的医药费,由民政部门报销一部分,其他部分由村里解决。烈属及一等残废军人医药费实报实销。其它按情况报销50%—70%。外出看病,村里派车。乡民政定期把抚恤金送到家。

知识出处

李七庄乡志

《李七庄乡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李七庄乡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变迁和发展,重点描述了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李七庄乡各项事业的巨大发展和取得的瞩目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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