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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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七庄乡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718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313-31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李七庄乡民政包括拥军优属、抚恤等情况。
关键词: 李七庄乡 民政 优抚

内容

第一节 拥军优属
  解放初期,乡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逢建军节和春节组织慰问团慰问军烈属、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征求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发动妇女为烈军属做好事;春节前,搞卫生、贴春联、挂光荣灯、送年画等;帮助军属为部队亲人写信,介绍家中的生活、生产情况,鼓励战士安心服役。
  1960—1980年初,对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烈军属给予优待劳动日、优待粮食(每年补助劳动日和粮食,达到当地中等生活水平),由生产队统一发放。对生活上有困难的复、退军人,给予临时性补助。
  1984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各村对烈军属给予优待,对现役军人家属发放优待金。有7个村每年每家军属发放2800—3000元,最低村发放800元。乡政府对复、退军人实行“三优”政策(房地基优先、分配工作优先、子女入学优先),对现役军人给投劳动意外保险和养老保险金。同年,复退的6名军人都安排了工作。1990年,复退军人16名,其中2人转为非农业户口,14人由村里安排了工作。
  1994年,退伍军人9人,都由村里安排了工作。9个村的军属优待金按同等劳动力人均收入的100%发放。8个村按同等劳动力人均收入的80%发放,其余3个村按同等劳动力人均收入的70%发放。1995年,进一步巩固军属优待金的发放,提高发放标准。12个村按同等劳动力人均收入的100%发放,4个村按同等劳动力人均收入的80%发放,4个村按同等劳动力人均收入的75%发放。
  多年以来,每逢春节、八一建军节,乡长亲自带领慰问团到军烈属家中访问已成定例。乡政府、乡民政办公室、乡武装部组成慰问团到驻乡部队访问,举行联欢会;驻乡部队给梨园头村的五保户搞卫生、买粮、买煤等,坚持不断;并和村党支部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条街,同建一片活动林。显示出军爱民,民拥军的鱼水情。
  第二节 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乡内按国家规定对烈士家属均予以抚恤,对老复员军人的生活给予照顾。对因公、因病、因战牺牲的军人家属除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外,每月定期发放补助费。1956年,乡内有烈属3户,残废军人2人(二等乙1人,三等乙1人)。机关企业的在职干部2人、残废军人12人,残废军人均在乡领取残废军人补助。
  1984年,有烈属5户,每月每人补助87元,残废军人5人(二等乙2人,三等乙2人,一等1人)机关企业的在职干部职工残废军人27人。老复员军人31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1人,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10人,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20人)。从1984年开始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每月每人17元。1995年每人每月66元,生活发生临时困难的给予临时救济。
  1995年,烈属2户,残废军人3人(一等1人,三等乙2人),各机关企业的在职干部职工残废军人17人(因战二等乙3人,因公二等甲1人,因病二等甲2人,因病二等乙2人,因公二等乙1人,因战三等甲1人,因公三等甲2人,因病三等甲1人,因战三等乙4人)。每人每月发放160元抚恤金。全年共发放抚恤金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10余万元。
  对于烈军属及残废军人的医药费,由民政部门报销一部分,其他部分由村里解决。烈属及一等残废军人医药费实报实销。其它按情况报销50%—70%。外出看病,村里派车。乡民政定期把抚恤金送到家。

知识出处

李七庄乡志

《李七庄乡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李七庄乡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变迁和发展,重点描述了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李七庄乡各项事业的巨大发展和取得的瞩目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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