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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章 司法行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李七庄乡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715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12
页数:
4
页码:
291-29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李七庄法庭于1962年成立,最初归属于和平区人民法院,后并入西郊区人民法院。1973年增建李七庄法庭,负责处理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1982年以后专门受理李七庄乡的诉讼案件。1992年改名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李七庄法庭,主要审理民事、刑事自诉和经济案件。在审判工作中,强调调解为主,并积极采取调查研究的方式解决问题。
关键词:
李七庄乡
政法
司法行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82年始,乡设司法助理1名,所属村均有基层调解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986)司法办字第25号文件》和《天津市司法局津司调发(1986)第86号文件》精神,乡内第一个司法行政组织—李七庄乡法律服务所于1987年成立。司法助理于盛玲。1988年在法律服务所的基础上组建为司法办公室。90年代后,司法办公室又兼职为综合治理办公室和信访调解办公室,一个班子,多种职能。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服务,进行法律宣传,接待群众来访,负责民事调解,参与综合治理。主任贾文元被评为天津市“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先进个人”,乡调解领导小组获“市级优秀调解组织”称号。1995年,有专职工作人员4名。
第二节 人民调解
1973年,刚恢复工作的区法院和新组建的李七庄法庭在李七庄大队进行建立调解委员会的试点工作。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推选出7名调解委员会成员,经公社党委批准正式开展工作;区法院认真总结了纪庄子大队调解委员会的经验,向全区推广。1979年,在区法院召开的调解工作表彰大会上,纪庄子调委会被评为先进集体。
1988年始,乡法律服务所负责民事调解。各村、百人以上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建立了28个调解组织。1995年有调解员250人。一般民间纠纷由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较大的民事纠纷或基层调解组织难以处理的纠纷,由乡司法部门负责。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为民排忧解难、防止民间矛盾激化的方针,1988—1995年,调解民事纠纷522起,调解成功率为86.7%。防止民间纠纷激化8起。辛院调解委员会主任赵德明在80年代后期3次被评为市级调解先进个人。
第三节 法律宣传
1982年和1987年,分别对新“婚姻法”和新修改的宪法进行系统宣传。主要采用广播、电话、板报、厨窗图片展览和宣传专车等,先干部后群众,先培训骨干然后再全面展开。1987—1991年底,“一五”普法活动中,被评为全国普法先进单位,“二五”普法为区级普法试点单位。1995年,全乡接受普法教育的乡、村两级干部达100%。
知识出处
《李七庄乡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李七庄乡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变迁和发展,重点描述了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李七庄乡各项事业的巨大发展和取得的瞩目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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