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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章 建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李七庄乡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711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建房管理
分类号:
TU984.12
页数:
2
页码:
228-229
摘要:
本文主要讲述了李七庄乡在机构和制度方面对农村民房建设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情况。
关键词:
农村建房
乡建管站
制度规定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土地由公社统筹,生产大队(村)统一管理,社员建房新用宅基地由生产大队自行安排。1979年、公社始设专职房管员负责民房建设管理工作。1986年,成立建房领导小组,隶属乡政府办公室。1988年,成立“李七庄乡乡村建设管理站”(简称乡建管站),设正、副站长各1人,另有成员2人;1995年,成员增至6人。
民房建设管理,是乡建管站主要职能之一。乡建管站代表乡政府行使对本乡范围内土地使用、管理和监督职权,负责村庄规划、民房建设、公共建设、乡村公路建设、外地民工队伍的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施工建筑执照的发放工作,并做好处理和调解民房纠纷。各村均配备1至2名农房员,专职负责民房建设工作。
第二节 制度
80年代以前,农村建房用地没有总体规划。80年代初,农民建房热潮高涨,乡村企业蓬勃兴起,因而私搭乱盖、占用耕地的现象时有发生。1982年,国务院颁发《村镇建设管理条例》要求: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建立村镇建房审批制度,订出社员建房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建房不准再占用耕地,只能在现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内调剂解决。西郊区也下发了相应的文件。1983年,乡政府制定了《关于农村社员建房的若干规定》。1984年,各村委会根据乡政府的建房规定,分别制定了村民建房公约。此后,乡政府在1989年、1990年和1991年,分别下发了经过修改、补充的建房管理规定。通过几年的实施,1992年李七庄乡重新制定了《关于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规定》,经过乡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更具体、更完备的村民建房法规。规定指出,农村建房要服从总体规划。对申请宅基地人的原住房情况、子女年龄、旧宅基地拆迁和旧房原地翻建、新房宅基地批准面积等,都有规定,超标者不批放。
凡符合标准的建房户,要先写出建房宅基地申请书,农房员签属勘查意见,村委会批准并与建房户签订建房标准协议书,四邻签章(无争议和纠纷)。交纳当年土地有偿使用费。待手续齐全,办理施工执照后,村民方可建房。民房施工时,农房员必须做到放线、台高、防潮层和门口坐落高度、房身、房脊、堆物清理六到场。
同时还规定乡、村两级干部建房,须一律经上一级部门批准。
规定还指出,宅基地尽量用荒地、坑塘和老宅基地;凡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一律拆除;禁止私自买卖房屋。新的规定,更好地保证了总体建设规划的实施;贯彻落实了《土地法》,加强了农村建房及土地管理,合理地解决了建房纠纷,维护了农村建房的正常秩序和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知识出处
《李七庄乡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李七庄乡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变迁和发展,重点描述了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李七庄乡各项事业的巨大发展和取得的瞩目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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