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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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七庄乡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707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4
页码: 190-193
摘要: 本文主要讲述了关于机构、工商税收和农业税收的历史演变和相关政策。
关键词: 工商税收 农业税收 工商业税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53年5月,天津县人民政府调整区划成立津西郊区人民政府,区政府所在地设在李七庄,暂在天津县政府原地址灰堆办公。
  1953年10月15日,市税务局将西郊区税务所与建国门税务所合并,暂在建国门税务所办公,另在李七庄建立税务所。1954年1月,西郊区政府各机关迁往李七庄,税务所也由建国门迁往李七庄。
  1958年9月,中共天津市委决定撤销西郊区,同时撤销西郊税务所。
  1962年恢复西郊区,同年恢复西郊区税务所,驻地仍在李七庄。
  1971年1月成立西郊区财政局革命委员会,下设:李七庄财政银行综合服务所,负责财政、税收、银行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974年成立西郊区财政局,下设李七庄税务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3年,财税分家,税务所归税务局管辖,设李七庄税务所。1985年6月成立天津市西郊区国营企业税务所。1994年8月设李七庄税务所。
  第二节 工商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本着简化税制,合理负担的精神,境内工商税收有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使用牌照税、营业税和货物税。1953年对原工商税进行调整。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简化征税办法。1973年,简化工商税制,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和征收办法、手续。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屋地产税合并成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1984年实行利改税,将原来的工商税改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
  第三节 农业税收
  耕田者课税由来已久,农业税古称“田赋”它是中国最早的一种税收。
  1949年以前,人民政权对乡境内农业税只征农业正产物税,农村副业和牲畜免税;征收以常年产量为标准,对超过常年产量部分不加税,以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同的阶级成分规定不同的负担率。
  1950年9月,贯彻实施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以户为单位按农村人均土地常年产量累计征,由收入所得人交纳;人均年收入不超过75公斤主粮的农户免征,超过者按农业收入的不同税收,由3%—12%累进税率课税,并规定出租收入每50公斤按60公斤计算,佃农收入每50公斤按60公斤计算;开垦荒地1—5年免税,因兴修水利或采用其它办法改良土壤提高产量者,3—5年不改其常年应产量。因受灾减产,以及革命工作人员家庭和老弱孤寡残疾等特别困难户,减免其税额。按上述规定推算各阶层的负担率,富农一般是70%左右,地主一般是30%左右,最高不超过50%,特殊户不超过80%左右。
  1953年按照中央《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将累计税制改为比例税制。1953—1957年底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
  1958年任务分配到公社后,征收之大部分按小队算帐,小部分按公社统一算帐的办法并调整了年应产量。
  1959年以后,一直执行稳定农业税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和以米分配以款结算,以征收实物为主的办法。
  1976年根据财政部《关于“五五”期间农业税负担问题的报告》文件精神,本着稳定农业负担对一些社队的常年产量进行了核查,以此作为新征收依据。
  1979年在农业税征收管理上实行了起征点的办法。以人均口粮150公斤为起征点,150公斤以下免征农业税,150公斤以上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1983年不再实行起征点免税法。
  1985年由以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改征代金后,征收额仍以粮食为计算单位。
  1987年7月1日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
  1990年开始征收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与税率分别为:鲜果品16%;苹果15%;林业收入8%;水生植物淡水养殖10%;水珍收入15%;其它农林特产为5%。

知识出处

李七庄乡志

《李七庄乡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李七庄乡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变迁和发展,重点描述了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李七庄乡各项事业的巨大发展和取得的瞩目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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