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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七编 财税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李七庄乡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7070
颗粒名称:
第七编 财税金融
分类号:
F812.7;F832.7
页数:
13
页码:
185-197
摘要:
本文介绍了1986年6月成立的李七庄乡财政所以及其人员配置和职责。另外,还提及了李七庄乡信用社的成立和发展情况,以及保险机构的建立和保险赔付情况。
关键词:
李七庄乡
财税
金融
内容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与职责
1986年6月成立李七庄乡财政所,编制5人,由行政乡长分管,设所长、副所长各1名,工作人员3名。
所长:王玉树(任职期1987年6月—1990年12月),副所长:郭宝忠(任职期1987年6月—1990年12月)所长:郭宝忠(任职期1990年12月—1995年12月),副所长:董金来(任职期1987年6月—1990年12月)乡财政所职权:负责全乡农业税收;乡自筹收入及自筹资金支出;兼管发放国库券,管理本乡行政、教育、卫生、广播等经费,发放民政抚恤救济,管理农林水利、支援合作经济及计划生育等款项,负责对乡属部门及各村、厂的财务审计。
第二节 收入及支出
一、预算内收支
预算内收入 包括上级财政下拨的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和卫生教育、民政拨款,乡村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的专业户)的营业税、产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村特产税以及校舍建设、农林水利及其它专项拨款。
预算内支出 包括本乡范围内的行政、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公费医疗、优抚与社会救济、农林水利、支援合作经济及其它方面的支出等。
二、预算外收支
预算外收入 上级财政部门所拨的各项附加事业费,包括教育事业附加费、公共事业附加费、及农业税附加费。
预算外支出 包括用于改善城乡教育教学条件、乡镇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企业管理知识的培训、街道事业及城市维护以及用于发展各项事业的支出等。
三、自筹资金收支
自筹资金收入 包括乡办工商企业上交利润及征地费收入、统筹费收入等。
自筹资金支出 用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如投资建厂、扶持亏损企业、开发第三产业及乡管理费支出等。
第三节 公债与国库券
乡建立财政所以前,公债及国库券的发放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每年将任务分配给各村。
1986年乡财政所成立,即由财政所负责。1989年推销国库券99.7万元。1990年推销亚运会奖券50400张,每张1.5元,共推销756000元。国库券38.9万元。1991年推销国库券191399元。1992年推销10万元。1993年推销30万元。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机构
1953年5月,天津县人民政府调整区划成立津西郊区人民政府,区政府所在地设在李七庄,暂在天津县政府原地址灰堆办公。
1953年10月15日,市税务局将西郊区税务所与建国门税务所合并,暂在建国门税务所办公,另在李七庄建立税务所。1954年1月,西郊区政府各机关迁往李七庄,税务所也由建国门迁往李七庄。
1958年9月,中共天津市委决定撤销西郊区,同时撤销西郊税务所。
1962年恢复西郊区,同年恢复西郊区税务所,驻地仍在李七庄。
1971年1月成立西郊区财政局革命委员会,下设:李七庄财政银行综合服务所,负责财政、税收、银行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974年成立西郊区财政局,下设李七庄税务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3年,财税分家,税务所归税务局管辖,设李七庄税务所。1985年6月成立天津市西郊区国营企业税务所。1994年8月设李七庄税务所。
第二节 工商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本着简化税制,合理负担的精神,境内工商税收有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使用牌照税、营业税和货物税。1953年对原工商税进行调整。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简化征税办法。1973年,简化工商税制,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和征收办法、手续。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屋地产税合并成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1984年实行利改税,将原来的工商税改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
第三节 农业税收
耕田者课税由来已久,农业税古称“田赋”它是中国最早的一种税收。
1949年以前,人民政权对乡境内农业税只征农业正产物税,农村副业和牲畜免税;征收以常年产量为标准,对超过常年产量部分不加税,以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同的阶级成分规定不同的负担率。
1950年9月,贯彻实施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以户为单位按农村人均土地常年产量累计征,由收入所得人交纳;人均年收入不超过75公斤主粮的农户免征,超过者按农业收入的不同税收,由3%—12%累进税率课税,并规定出租收入每50公斤按60公斤计算,佃农收入每50公斤按60公斤计算;开垦荒地1—5年免税,因兴修水利或采用其它办法改良土壤提高产量者,3—5年不改其常年应产量。因受灾减产,以及革命工作人员家庭和老弱孤寡残疾等特别困难户,减免其税额。按上述规定推算各阶层的负担率,富农一般是70%左右,地主一般是30%左右,最高不超过50%,特殊户不超过80%左右。
1953年按照中央《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将累计税制改为比例税制。1953—1957年底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
1958年任务分配到公社后,征收之大部分按小队算帐,小部分按公社统一算帐的办法并调整了年应产量。
1959年以后,一直执行稳定农业税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和以米分配以款结算,以征收实物为主的办法。
1976年根据财政部《关于“五五”期间农业税负担问题的报告》文件精神,本着稳定农业负担对一些社队的常年产量进行了核查,以此作为新征收依据。
1979年在农业税征收管理上实行了起征点的办法。以人均口粮150公斤为起征点,150公斤以下免征农业税,150公斤以上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1983年不再实行起征点免税法。
1985年由以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改征代金后,征收额仍以粮食为计算单位。
1987年7月1日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
1990年开始征收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与税率分别为:鲜果品16%;苹果15%;林业收入8%;水生植物淡水养殖10%;水珍收入15%;其它农林特产为5%。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货币
银两:中国人使用白银购物以两为单位,俗称“银两”,银两辅之以“钱”,一直沿用到清末。
制钱:又称“大钱”、“老钱”,明清两代按其本朝定制由官炉铸钱(铜质)称作制钱,以区别于前朝的旧币和本朝的私炉铜钱。制钱为圆形中有方孔。人们习惯把一千钱贯成一串,谓之一吊或称一贯。
1919年后停止使用。
银元,清光绪年间,外商带入银元,因而国人仿制,故银元有“大洋”或“光洋”“洋钱”之称,流行最多的是铸有“光绪元宝”及有袁世凯头像者称“袁大头”。1935年国民党政府发行法币,禁止银元流通,民间仍秘密使用。1949年之后境内停止流通。
银角俗称“银毫子”是银元的辅币,面额有5分、1角、2角、5角四种,流通较少。
铜元又称“铜子儿”、“大子儿”,光绪二十六年作为银元的辅币流通。主要有光绪元宝“大清铜币”发行初期一百枚铜元可兑换银元壹园。北洋时期铜币贬值。兑换壹圆银元,需数百枚。1938年铜币停止使用。
法币1935年11月,国民党政府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以1比1价格兑换银元,1945年日本投降后大量发行,法币急剧贬值,1948年被金元券所收兑。
准备券全称为“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兑换券”,日伪华北政府于1938年发行,越印越滥。始以10元为大票,以后接连出现了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乃至万元、百万元的巨额钞票,人们称初期发行的面额为1分、2分、5
分、1角的铝制辅币为“水上漂”,称以后发行的巨额纸币为“大棉被”,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政府以法币1元折合准备券5元的比值收兑。
金元券是国民党政府在中国大陆发行的最后一种货币。1948年8月后在境内流通,以1:300万的比率收兑法币。
1949年1月以后人民政府以人民币收兑。
北海银行币、晋察冀边区币,1948年与1949年的极短时间内在境内通用,后用人民币代替。
人民币1948年1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1949年在境内开始流通,面额为壹佰元,贰佰元、五万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贰万元几种。
1955年3月1日国家以新版人民币1:10000兑换旧版人民币,面额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3元、5元。1957年12月1日发行1分、2分、5分、三种硬辅币。
1964年4日到9日,将苏联代印的1元、3元、5元人民币收回。并停发了3元的人民币。
1965年,10元的人民币开始流通,1982年4月15日,发行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的四种金属币。
1988年发行面额为50元、100元和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的新版人民币。
第二节 信用社
1952年根据行政区划,李七庄乡、梨园头乡辛院乡分别建立了“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拥有职工6人,吸收农民股金九千万元(旧币)折新版人民币9000元。
1965年李七庄乡、辛院乡、梨园头乡3个信用社合并为李七庄信用社。拥有职工47人,拥有分红基金6.2万元,信贷基金442.6万元,专用基金(含业务发展更新改造,职工福利等基金)125.6万元。
第三节 保险
一、机构
1980年之前,乡内无保险机构。
1986年6月,李七庄乡成立保险公司代办所,保险项目有机动车车辆保险、农村乡镇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安全保险、义务兵养老保险和农业种植林果养殖保险。
1986—1990年王玉树任主任
1990—1991年郭宝忠任主任
1991—1992年陈子富任主任
1993—1994年陈子秀任主任
1994—1995年12月倪景梧任主任
1995年共有工作人员3人。
二、保险与赔付
保险事业使集体、家庭、个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得以补偿,生产、生活免受或少受损失。凌庄子村民刘××交纳保险储金150元,投保5000元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1994年5月17日刘家失火,经过人民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一次性赔偿5000元。于台村养猪场投保后,由于猪瘟流行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4万元。
1988年乡民政试办救灾保险,农民房屋保险、劳动力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和养老保险。
1991年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始办理少年儿童意外保险。零至14岁少年儿童均可参加。
1992年乡妇联受保险公司委托举办少年儿童未来幸福保险。18岁以下少年儿童均可参加,每人一次性交纳保险金300元,到老年即按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
1992年有1172人投保。1986—1995年底累计投保1000万元。每年赔付款额平均60—70万元,最高年份90万元。
知识出处
《李七庄乡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李七庄乡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变迁和发展,重点描述了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李七庄乡各项事业的巨大发展和取得的瞩目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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