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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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寺镇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6868
颗粒名称: 第十八篇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1
页码: 417-4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大寺镇民政工作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机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安置、优抚、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等。
关键词: 大寺镇 民政 事务管理

内容

第一章 机构
  1945年9月,津沽县一、二区设专人负责大任庄、大寺、青凝侯一带村庄的民政事务。
  1950年5月,天津县五区区公所负责境内的民政工作。
  1953年7月,津西郊区建立以后,民政工作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境内各乡设民政助理员。
  1955年3月,婚姻登记落实到乡。1956年1月,各乡设3~5人的民政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民政事务,并由乡人民委员会秘书兼管婚姻登记工作。
  1969年7月,民政事务纳入办事组,由1人代管。1983年6月,政府办公室设民政助理员。1989年12月2日,成立大寺乡民政办公室,共有工作人员5名,主任胡本昌。1995年,工作人员减少到3人,主任杨春生。
  第二章 社会救济
  第一节 扶贫
  一、救济贫困户
  解放以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贫困户的生产和生活。对家庭人口多、劳力少、无经济来源的老弱病残户或因旱涝风雹等受灾严重的户发放临时救济。
  1949年,境内水灾,粮食大面积减产,是年12月,天津县五区共发放救济粮25000斤。
  1957年,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为贫困户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如修缮房屋、开展副业生产等。同时发放困难补助,标准为1人5元,2人9元,3人以上的户每增加1人递增3元。
  1960年,为退职的老职工发放定期救济,为一般贫困户发放季节性救济,如冬季发放衣被,保证防寒取暖。1962年,救济工作采取在分配决算中根据生产队的实际收入,适当照顾工分或实物的办法,并发放优待卡片及有关票证。
  1978年以后,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有了进一步发展,建立了“老有所养、难有所帮、残有所助、灾有所偿、病有所医、军有所优”的6条社会保障线。
  1981年始,为困难户发放定期救济,是年为141人发放定期救济2853元。1982年,为病退职工发放补助1305元;为8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发补助36元。
  1984年始,对人均生活水平在100元以下的困难户给予技术、资金方面的帮助,为其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帮助他们发展养殖业和种植业,使他们走上勤劳致富的道路。1992年,全乡被救济的117人实现了年人均收入400元以上,1995年达到年人均收入3100元。
  二、优抚军烈属
  1984年始,对年人均生活水平在150元以下的军烈属,除定期发给生活补助外,由乡政府负责为他们联系无息贷款,帮助其发展养殖、种植业及第三产业,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帮助,促使他们尽快脱贫。1986年,全乡优抚对象56名,全年发定期补助16099元。1995年,优抚对象62名,全年发定期补助58000元。
  三、扶持贫困村
  1991年,乡政府本着“扶志、扶本”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帮助贫困村脱贫。一是派干部下村兼职;二是帮助贫困村开发工业项目;三是为贫困村解决生产资金。1995年,乡党委对张道口、李庄子、石庄子3个村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并选派马德茹(女)、高洪博、岳庆成、张广利分别担任这3个村的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经过1年的工作,3个村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至年底,均跨入小康村行列。
  第二节 赈灾
  1939年,境内洪水泛滥,村民缺衣少食,民不聊生,国民政府无力赈灾。
  解放以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赈灾工作。1954年至1955年,境内遭受水灾,人民政府积极组织生产自救,排水抢种,并发动群众搞好副业生产,组织农民打草籽、挖野菜、打草、捕鱼、纺棉、编织,使境内农民顺利渡过灾荒时期。1957年,境内积极组织募捐,支援河南、山东、江苏、安徽、山西等重水灾区及江西、湖南、内蒙等旱情严重地区。
  1986年11月,全乡党、团员、干部和群众为贫困地区募集衣被6.3万件。1991年8月,南方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境内组织捐款捐物,共捐款9.3万元,捐衣物5.6万件。
  第三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五保户
  1955年,境内孤老户的粮田由乡、村组织代耕,并对其口粮给予定额定量补助及必要的现金救济。1956年以后实行“五保”(即由集体负责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采取分散供养,生活有人照料。
  1962年,境内五保户共28人,分别按所在生产队社员的平均生活水平予以照顾并辅以补助现金和实物,其中12元的1人、10元的1人、8元的1人、7元的18人、5~6元的6人、4元的1人。全年共发放现金2100元,补助粮食1680斤,发放棉布18尺,棉花1.5斤。1963年,五保户23人,每人每月补助现金6~8元,全年共发放现金1157.5元,补助粮食566斤,修房6间,盖新房1间。
  1978年,五保条件修改为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重点是孤老户。
  1981年3月,境内多数孤老人员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1985年以后,分散供养的五保户,除各村按标准供给粮、钱外,乡政府还从集体积累中拿出一定资金给予补贴,每人每月10~20元。1989年,乡政府为孤老户送粮2100斤,送鱼、肉、蛋等折款332元。
  1993年,分散供养的五保户17人,全年由集体供给现金14400元。对8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附加3元营养补助。
  1995年,五保供养标准仍保持在人均每月70元。
  第二节 敬老院
  1958年10月,境内人民公社化,大寺、大任庄、芦北口、张道口建起了敬老院,对孤寡老人实行集中供养。1961年随集体食堂陆续解散。
  1981年3月,在门道口北建大寺公社敬老院,占地面积5.5亩,建筑面积334平方米,有工作人员4名,院长霍德明。
  建院后遵照“以养为主、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收养孤老户7人。1990年以来,敬老院大力兴办第三产业,先后办起了电器维修、副食商店等经济实体,所得利润全部用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和居住条件。
  1993年,敬老院实现了由收养型向康复型的转变。是年有孤老户32人,各居室冬有暖气,夏有电扇,并建立了老年人活动室,购置了电视机、象棋、军棋、扑克等,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年集体供给现金4.8万元。1995年,入院老人共8名,平均各项开支由1993年的年人均1500元提高到2500元。
  建院以来,通过开展“争创文明敬老院”达标活动,使敬老院办院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1992年被评为市级文明敬老院。1995年,敬老院共有工作人员5名,院长苗雨田。
  第三节 残疾人福利
  1989年9月9日,大寺乡残疾人协会正式成立,是年对各类残疾人进行了普查登记,时境内共有残疾人557人,其中男338人,女219人。同年,为残疾人举办有奖募捐1万元,设立福利基金0.2万元,并为残疾人办起了13个福利厂和1个经销店,安置残疾人就业259人,占残疾人总数的46.5%。全年完成产值4064万元,利润l15万元,提取福利基金65万元。国家为福利企业提供贴息贷款40万元,减免车辆养路费15吨/1万元。
  1989年11月,成立大寺乡社会保障委员会,并在乡办木箱厂、门道口纸袋厂推行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为此,市、区两级划拨垫底资金2万元,至年底已积累退休基金2.6万元。1993年,全乡福利基金积累已达19.9万元,上缴区福利基金99.9万元。至1995年底,镇福利基金总额达39.9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478人。
  第四章 安置
  第一节 退役军人安置
  一、退伍军人安置
  1955年,境内接收入朝志愿兵退伍军人19人,并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其中多数退伍军人在初级社或互助组担任了领导职务,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后,对退伍军人的安置形成制度,本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根据本人特长优先照顾,适当安置。安置的主要渠道有机关、村治安保卫和企事业单位。并注重在退伍军人中培养和选拔干部,使退伍军人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工作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5年至1995年,境内36名荣立二、三等功的复员军人享受农转非待遇,并由区民政局直接安置到区属各企事业单位。1955年至1995年间,境内退伍军人共631人,其中,由乡(镇)民政部门妥善安置595人。
  二、转业军人安置
  转业军人根据级别,由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安置。至1995年,境内共有团以下转业军人24人,境内接收安置12人,其中6人在乡(镇)机关担任中上层领导职务。
  第二节 知识青年安置
  1957年6月,境内安置城市知识青年(简称“知青”)37人。根据本人特长和工作需要,多数知青担任了乡、村会计或小学教师。1970年9月,接收安置插队落户的城市知识青年1430人,其中男708人,女722人。1971年安置749人、1973年安置1108人、1974年安置251人。至1978年招工迁出2334人,升学迁出406人,因病返城194人,因困难返城517人。
  1980年后,在本地结婚的87人,由民政办公室安置就业。其余陆续回城。
  第三节 下放干部与疏散户安置
  一、下放干部安置
  1957年,境内接收城市下放干部68人,至1959年除4名下放干部担任乡村主要领导职务以外,其余全部回城工作。
  1970年,安置疏散户中的支农干部57人,至1989年全部回城。
  二、疏散户安置
  1960年,境内接收回原藉务农的城市人口126人。1970年,接收安置城市疏散人口7210人。1974年,安置疏散人口2699人。至1989年除少数在当地结婚者外,其余全部回城。
  第四节 灾民安置
  1963年8月,静海分洪,境内先后安置大丰堆、大郝庄两个公社的灾民1217户,5123人。安置期间为灾民腾房屋1124间,出动马车36辆、船38只,提供铁锅396个,炕席245领,水缸77个以及其他生活必须品24752件。安置工作采取“互助、互济、生产自救”的办法,保证口粮优补优供,并发动群众开展打苇箔、编苇帘等手工业和打草、捕鱼等副业,使灾民增加了经济收入,顺利渡过了灾荒时期。
  一、拥军
  第五章优抚
  第一节 拥军优属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境内各村,平津战役近在咫尺。境内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共天津县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支前活动,在王村设立了支前物资供应站,在大任庄、大寺设立了伤病员临时救护转运站,各村出粮草、车辆、担架,派人当向导,接待慰问驻村部队指战员,为解放天津做出了贡献。
  1950至1951年,境内开展了“为抗美援朝做贡献”活动。县委、县政府组织群众纺线、纳鞋底、做军鞋、捐款捐物、支援前线。至1995年,每逢春节、八一建军节,乡(镇)政府均组织召开复转军人座谈会、茶话会和军民联欢会;组织在校学生为部队做好事;并组织慰问团到部队驻地慰问子弟兵,赠送节日礼品,军民关系亲如一家。
  二、优属
  1950年,各区政府为军烈属定人、包户组织代耕,实行包干制。1951年,为军烈属发放优待粮每人每月15斤。
  1956年,由互助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由各乡统筹折发优待金和生产资助金。1962年,在对军烈属优待粮食和现金的基础上,从收益分配中适当照顾工分和实物。
  1984年始,扶持年人均生活水平在150元以下的军烈属,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尽早脱贫致富。1985年,对烈军属由临时性救济改为定期、定量补助。1986年始,对义务兵的优待标准调整为按当地整劳力年收入的70%发放现金。1989年以来,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三结合的优抚办法。至1995年,每逢春节,乡(镇)村两级组织开展为军烈属送温暖活动。为军烈属写春联、擦玻璃、赠送节日礼品,把优属工作落在实处。
  第二节 抚恤
  1950年始,凡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因公牺牲或病故者,由国家发给《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或《病故革命军人证明书》,并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85始,改为定期抚恤金。
  1986年,境内有烈属4人,发放抚恤金1270元,1995年,境内共有烈属7人,发抚恤金9053元。
  第六章 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
  第一节 婚姻登记
  解放前,境内盛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重婚纳妾、典妻等封建习俗。
  解放后,人民政府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境内掀起了学习宣传《婚姻法》高潮,各村业余剧团编排演出了《小二黑结婚》等新戏,大力宣传和提倡婚姻自由、自主。
  1955年,婚姻登记落实到乡。是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境内开始按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1963年12月,在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对适龄青年进行晚婚晚育教育,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
  1981年1月1日,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境内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开始按新法办理婚姻登记。
  1988年8月10日,乡政府制定了《关于民俗改革的有关规定》。是年各村成立了“红白喜事理事会”,并制定了理事会章程,开展了以喜事新办、丧事从简为主要内容的民俗改革活动。
  1990年4月,开展了婚姻清查工作,共查出违法婚姻9对,均根据情节进行了妥善处理。
  1991年1月1日,境内推行婚前检查制度,规定适龄青年在结婚登记之前必须进行婚前检查。年底共有1322人做了婚前健康检查。1950年至1995年,境内共办理婚姻登记20231对;离婚登记2701对;复婚登记167对。
  第二节 殡葬管理
  自明、清以来至解放后70年代初,境内一直沿袭传统习俗,实行土葬。
  1973年始,推行火葬,并对原有坟墓进行棺木下沉,平去坟头。
  1974年1月20日,大寺公社移风易俗委员会正式建立,由7人组成,主任董作春。是年起加强了对殡葬工作的管理,火化率达到60%以上。翌年,李庄子建起了境内第一个骨灰堂。
  1987年8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天津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翌年8月10日,乡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民俗改革的有关规定》,乡村两级成立了“红白喜事理事会”,并制定了理事会章程,在推行火葬的同时,提倡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是年起火化率达到100%。1995年,境内共有骨灰堂9处,火化率100%。

知识出处

大寺镇志

《大寺镇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文介绍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的情况,包含了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建置、户籍人口、农业、养殖业、林业、工业、商业等篇章信息,以及各篇章所包含的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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