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大寺镇志》 图书 |
唯一号: | 020620020230006810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兵役制 |
分类号: | E265 |
页数: | 1 |
页码: | 333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中国的兵役制度。初期,民国政府沿袭了清朝的募兵制,但在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然而,由于政治腐败,大部分地区实际上盛行的是抓兵,导致兵役制度名存实亡。1946年,国民党政府重新颁布兵役法,将应征对象的年龄范围定为18~45岁。然而,由于人们都想逃避兵役,一些家境好的人甚至雇佣他人代替自己应征,这种现象被称为“买兵”。而被雇佣的人大多数会在入伍后找机会逃跑,然后再次被雇佣,这种现象被称为“卖兵”。1947年,天津县兵役协会试图引入抽签法来决定谁应该服兵役,但这个方法遭到了民众的强烈反对,因此多数村庄仍然采用买兵的办法。 |
关键词: | 兵役制度 兵役法 民国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