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兵役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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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寺镇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681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兵役制
分类号: E265
页数: 1
页码: 333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中国的兵役制度。初期,民国政府沿袭了清朝的募兵制,但在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然而,由于政治腐败,大部分地区实际上盛行的是抓兵,导致兵役制度名存实亡。1946年,国民党政府重新颁布兵役法,将应征对象的年龄范围定为18~45岁。然而,由于人们都想逃避兵役,一些家境好的人甚至雇佣他人代替自己应征,这种现象被称为“买兵”。而被雇佣的人大多数会在入伍后找机会逃跑,然后再次被雇佣,这种现象被称为“卖兵”。1947年,天津县兵役协会试图引入抽签法来决定谁应该服兵役,但这个方法遭到了民众的强烈反对,因此多数村庄仍然采用买兵的办法。
关键词: 兵役制度 兵役法 民国时期

内容

民国初年沿袭清朝的募兵制。1926年,国民政府招兵,有部分贫困青年入伍。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但因政治腐败,大部分地区盛行抓兵,已无制可言。1946年10月,国民党政府重新颁布兵役法,规定18~45岁的男子为应征对象。由于都设法逃避,部分家境好的,则雇人代征,时称“买兵”。被雇者大多数于入伍后伺机逃回,下次雇再去,时称“卖兵”。1947年,天津县兵役协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使用抽签法,抽签之后,以第一、二签为中,如残如废不能服役者,由三、四、五签递选。但此法遭到民众的反对,因此多数村庄仍实行买兵的办法。

知识出处

大寺镇志

《大寺镇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文介绍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的情况,包含了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建置、户籍人口、农业、养殖业、林业、工业、商业等篇章信息,以及各篇章所包含的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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