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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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寺镇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680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页码: 333-334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民国时期和人民政权时期的兵役制度。民国时期,初期实行募兵制,后来改为征兵制,但因政治腐败,实际上已经无制可言。人民政权时期,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到抗美援朝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上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1978年,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每年按上级规定时间,对境内年满18~21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近年来,征兵工作要求报名应征青年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政审工作主要看本人表现。
关键词: 兵役制度 兵役法 兵役

内容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兵役制
  民国初年沿袭清朝的募兵制。1926年,国民政府招兵,有部分贫困青年入伍。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但因政治腐败,大部分地区盛行抓兵,已无制可言。1946年10月,国民党政府重新颁布兵役法,规定18~45岁的男子为应征对象。由于都设法逃避,部分家境好的,则雇人代征,时称“买兵”。被雇者大多数于入伍后伺机逃回,下次雇再去,时称“卖兵”。1947年,天津县兵役协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使用抽签法,抽签之后,以第一、二签为中,如残如废不能服役者,由三、四、五签递选。但此法遭到民众的反对,因此多数村庄仍实行买兵的办法。
  第二节 人民政权兵役制
  1927年至1954年,即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直到抗美援朝,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上实行志愿兵役制。境内在抗日战争时期有4人参军,解放战争时期有34人参军,抗美援朝时期有34人参军。
  1955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征集对象为年满18~21岁的男性公民,凡政治条件、身体条件合格者,均可入伍。
  1978年,又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义务兵服役期满,可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为志愿兵,超期服役。
  每年按上级规定时间,镇武装部对境内年满18~21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有特长延至22岁。原先文化程度不限,近几年来要求报名应征青年,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征兵工作开始后,政府组织宣传动员,根据上级下达的征兵数额分配到村。应征青年自愿报名,经过村委会推荐,上一级政府政审,医院体检,合格者报区武装部批准。新兵入伍时,胸佩大红花,由村、镇(乡、社)分别组织欢送,而后乘车至区,统编接兵入伍。
  从1985年开始,征兵工作由原来部队接兵入伍,改为地方派人送兵;入伍年龄由原来18~22岁,改为18~20岁;身体条件由原来的1.55米以上提高到1.60米以上,并增加全部肝功能化验检查;政审工作由原来的查历史,重社会关系,改为主要看本人表现。

知识出处

大寺镇志

《大寺镇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文介绍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的情况,包含了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建置、户籍人口、农业、养殖业、林业、工业、商业等篇章信息,以及各篇章所包含的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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