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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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寺镇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6784
颗粒名称: 第十三篇 公安司法
分类号: D631.13
页数: 12
页码: 313-324
摘要: 本篇记述了天津市大寺镇公安司法机构的历史发展情况。
关键词: 组织机构 公安 大寺镇

内容

第一章 公安
  1913年1月,境内属直隶省天津县警察厅第二分署(驻地蔡家台)管辖。第二分属共辖三个区,境内为第十一区。
  1938年12月,天津县警察局改称警察所,时境内为第四分所(驻地蔡家台)管辖,设分驻所。
  1945年12月,国民党建立天津县警察局,下设10个分局,境内为第九分局,局长魏恩铭。共15人,有大枪10支,子弹500发。半年后改称警察所。
  1948年11月,警察所溃散,人员逃往天津市区。
  第一节 机构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包围天津,平津战役即将拉开战幕,时境内属天津县第五区管辖,区政府设公安特派员,各村设公安员。
  1953年始,在各乡设驻乡民警。
  1958年以后,境内属李七庄派出所管辖。
  1970年12月,在大寺大队西建大寺派出所,所长李秉恒,有民警4人。于翌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办公。
  1995年,大寺派出所共有警官20人,其中正、副所长各1人,内勤2人,治安管理9人,户籍管理7人,负责境内的刑事案件侦破、治安、户籍及暂住人口管理等工作。
  第二节 治安
  一、镇压反革命
  1945年10月20日,中共二区政府在北里八口村召开公审大会,将效忠日本侵略者、国民党反共势力走狗、强奸妇女、霸占农民土地、贪污粮款的汉奸范家福就地枪决。
  1950年10月始,开展全国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境内抓捕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7人。是年建立防奸组织,取缔反动会道门,并动员受害群众揭发反革命分子及道徒、道首的罪行。先后多次统一行动,共抓获51人,对罪行较轻的进行了整训、教育和改造。
  1951年3月3日和4月20日,遵照县委规定的统一时间,于夜晚进行了第二次镇压反革命大抓捕。在镇反运动中,境内共清理暗藏在党内搞破坏活动的伪党团特务93人,其中逮捕2人,镇压91人。
  1954年12月,境内开展了镇反土改补课运动,对隐藏很深的反革命分子进行了法办和管制。
  1955年至1958年,境内在肃反和反右运动中对拒绝改造、坚持反动立场的地、富、反、坏、右分子按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分别给予适当的处理,其中被管制15人,监督改造215人。
  二、打击刑事犯罪
  1951年12月至1952年7月,境内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对37名有问题的干部进行了处理。
  1953年,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共处理45人。
  1956年,重点打击渎职、妨害社会管理程序、妨害婚姻家庭等刑事犯罪案3件,惩处强奸伤害、盗窃等刑事案6件。
  1971年,城市知识青年到农村插队落户,某些罪犯采取卑鄙手段拉拢腐蚀女知青,以达到其强奸的目的。是年对5名罪犯进行了巡回批斗。1972年,对赌博、偷盗、流氓、诈骗、投机倒把、打架斗殴等25人,通过办学习班进行了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是年3月,在王村、贾庄子、南里八口、芦北口查处流氓、企图强奸、夜间追赶拉练女学生和威吓妇女等刑事犯罪案5件。
  1972年9月,集中力量查处个别干部利用职权,以关心、许愿和哄吓等手段,奸污下乡女知识青年刑事案3件。
  1983年,重点查处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案件,共处理95人,其中判刑12人、拘留72人、警告和罚款11人。在被处理的95人中,青少年有60人,占63.2%。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降低青少年犯罪案,是年建立了由民警、村治保主任、家长及单位领导组成的四结合教育组织,开展了以挽救失足青少年为主题的教育活动,收获很大。至年底,青少年发案率比上半年下降了10%。
  1991年至1995年,境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超前防范为重点,抓好对青少年及两劳一教释放人员的教育,成绩显著,刑事案件逐年下降。1995年较1991年发案率下降了90%。
  三、治安管理
  1、治安保卫
  1949年8月,境内开展了“清剿”治安工作,选择大任庄、大芦北口、大寺等村为重点。
  1951年12月,境内各村普遍建立了农民协会,有农协委员89人,会员3263人,宣传员100人,在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基层治安成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6年6月,遵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条规定,规划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加入高级社。经过群众评议定为正式社员的17户、候补社员122户、劳动管制的23户、行政管制的15户。基本做到了正确处理,调动了积极因素,为基层治安保卫打下了良好基础。是年8月,峰山庙遗址发生闹庙事件,许多“善男信女”来此烧香拜佛。抢喝“圣水”,剥挖树皮、草根,秩序混乱。为阻止事件的蔓延,区、乡、村治安保卫人员和干部联合行动,对群众进行宣传、劝阻。并于1957年4月15日将峰山庙悟开和尚的住房强行拆除,“闹庙”活动逐渐平息。
  1968年8月,境内开展清理阶级队伍运动,八查八挖不断深入,至1969年3月,共举办各种学习班143期,参加人员达4457人,清理出敌我性质问题的37人。
  1995年,基层治安保卫工作做到了超前防范,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系统化轨道。
  2、治安巡逻
  1968年10月,成立大寺公社小分队,共10人,负责境内的治安巡逻任务,对不法分子进行办班教育。至1972年参加学习班的人数达4000多人。
  1990年4月1日,成立大寺乡安全办公室和巡逻队,办公室主任赵承钧,巡逻队队长张凤柱。定期召开治安巡逻会议,健全了制度,进行区域性昼夜巡逻。1991年,巡逻队协助综合治理办公室抓好治安管理,在各村、厂层层建立社会治安责任区,进一步落实了防范措施,加强了治安工作。
  1994年,重新组建乡治安联防队,并在各村建立巡逻队,增设了治安片长、信息员等若干人。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91年开始,由乡安全办公室牵头,对各单位以百分赛的形式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包合同书,制定了《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细胞”工程达标考核标准》。同时,由政法委编写、印发有关材料,通过多种形式反复宣传。每年年终评选一次区、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994年3月,成立大寺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1995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形成了网络化管理,做到有组织、有队伍,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第三节 户籍管理
  1949年10月始,境内五区已有简单的户口记录,主要用于增免农业税。
  1953年,境内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人口登记。
  1954年,为便于普选工作,各乡政府对所辖区域户数、人口数进行统计。
  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结束后,建立了户口登记和注销制度。1970年12月,大寺派出所成立以后,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实行民警包片管理,建立了户口登记帐薄,并对迁出、迁入、出生、死亡事项加强了管理。
  1988年,大寺派出所设立了暂住人口登记处,加强了对暂住人口管理,凡外来人口一律办理暂住手续,发暂住证。
  1993年,乡政法委制定了《关于暂住人口规范化管理的决定》
  1995年,境内企业外来打工人员剧增,派出所与各村治保会对暂住人口进行联合清理,逐人登记,对证件不全者,令其补办手续。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四节 消防
  解放前,境内无消防组织和设施,遇有火情,鸣锣击鼓,聚众扑救,不取报酬。
  1953年开始,消防工作由村公安员具体负责,发生火情组织当地群众扑救。1958年以后,一般火情通过广播召集群众进行扑救,特大火灾通过电话报市消防总队派消防车灭火。1964年开始,为便于救火,将稻、麦场设在接近水源地带,并备有水缸、水桶等消防设施。
  1989年10月,大任庄中津制药厂组建了境内第一个消防队,配有专用消防车1辆,消防员12名。
  1989年6月6日,乡政府在《关于开展创建安全村厂活动和社会治安实行目标管理的意见》中,把安全防火列入考核指标,责成工业公司、派出所对各村厂的防火工作每月检查一次,每季搞一次重点抽查,每年年终集中力量总检一次。发现隐患,限期整改。
  1990年以来,乡工业公司安技科每月召开一次防火工作会议,开展经常性的自查、联查、抽查活动,层层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贯彻“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1953年5月始,境内各种案件均由西郊区人民法院审理。
  1958年10月至1961年10月,先后由和平区、南开区法院审理。
  1962年2月始,大任庄、周庄子、倪黄庄、张道口、门道口的审判案件由西郊区李七庄法院审理,其余大队的案件由西郊区大芦北口法庭审理。1967年至1973年,大任庄等北片5个大队的审判案件由李七庄人民法庭审理。
  1982年10月1日,建大寺法庭。1995年,共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庭长1名、助审员1人、书记员1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一、反革命案
  1950年10月至1952年4月,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境内共抓捕53人。1955年8月至1956年1月,内部肃反被定为历史反革命的10人。
  1956年12月20日,境内9户富裕中农强行将折价入社的牲口、胶轮大车拉走退社。1957年3月又有20余户社员集体闹退社。对此,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寺乡”召开宣判大会,判决带头闹社的2名被告将牲口、大车交回集体,并予拘捕。
  二、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
  1954年,各乡设专人负责收案,审判人员定时下乡审理,是年共审判23名放火、投毒、强奸、抢劫、流氓等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1962年,重点审判了危害社会秩序的伤害、盗窃案13件。
  1980年2月,赌博之风有所抬头,公社武装部、派出所联合发出通告,并统一行动,查处赌博团伙5个。
  1982年,根据公社党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51号文件的几点意见》,遏制结婚大操大办、赌博及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处理了6人。1983年3月,以“从重从快”的方针,集中打击强奸、放火、爆炸、抢劫、盗窃、流氓等犯罪活动,严惩23人。1995年,为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镇党委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有案发苗头的人坚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发案率明显下降,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经济犯罪案件
  1964年3月,境内搞“粗线条四清”(即清财产、清帐目、清仓库、清工分),共查处吃私、贪污等违纪干部53人,根据“减、免、缓”的政策规定,对有能力退赔的,退还了现金或实物,对暂时无能力退赔的,房屋作价归公。
  1991年4月,乡政府成立了由信用社、法庭、法律服务所、工业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可行性项目”审批小组,明确规定:各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前必须报请审批小组审查批准,行文后方可生效。杜绝了盲目草签、上当受骗等经济案件的发生。
  第三节 民事审判
  一、婚姻案件
  民事案件的审理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20字方针。
  1958年9月,贾庄子村韩振元因婚姻纠纷将妻子杀死,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日判处韩死刑。
  1986年8月2日,大寺法庭负责人在市高法召开的审判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就公开审判作了重点发言,受到与会者的一致好评。
  1990年4月,境内开展清查违法婚姻工作,共查出各种违法婚姻9件,其中未到婚龄早婚的4件、近亲结婚的1件、已到法定年龄未履行登记手续的4件,均给予处理。
  1987年至1995年,大寺法庭共审理婚姻案件328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总数的52.8%。
  二、危害赔偿案
  1979年7月5日晚,张道口村两名值勤民兵用“五四”式冲锋枪擅自开枪,射出子弹19发,将两人打成重伤。7月27日,公社武装部发出通告,责令该村领导深刻检查,吸取教训,并决定将肇事者开除出民兵组织,各罚医药费50元。
  1980年8月19日,公社武装部组织民兵在大任庄砖厂土坑内进行实弹射击训练,一发跳弹误将距靶场1750米公路上骑自行车的天津毛毡厂职工孙宝起打死,经过协商给予了适当赔偿。
  1987年至1995年,大寺法庭共审理赔偿案件69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总数的11.1%。
  三、赡养案
  1986年9月,乡妇联会组织力量对60岁以上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了调查,有18位老年人受岐视、受虐待。对此,乡、村妇联组织对其子女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通过签订赡养协议的方式,解决了18位老人的生活问题。
  1989年,乡妇联在全乡推行赡养合同制,使2200名60岁以上的老人与子女订立了赡养协议。是年区妇联在全区推广了大寺乡做好赡养老人工作的经验。1987年至1995年,大寺法庭共审理赡养案74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总数的11.9%。
  四、经济案件
  1987年至1995年,大寺法庭共审理各种经济纠纷案134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总数的21.6%。其中调解76件;协议解决5件;撤诉37件;驳回1件;判决7件;支付令8件。
  五、房屋纠纷案
  1987年至1995年,共审理此类案16件,占全部案件的2.6%。
  第三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49年10月,各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兼管调解工作。
  1953年至1982年,调解工作均由乡、村治保会负责。
  1983年,成立大寺乡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设调解委员会。
  1985年1月,为普及法律知识,乡政府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3人、成员6人。各村、厂成立了由书记或党务书记任组长,团、妇、武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普法领导小
  组。
  1988年3月12日,成立大寺乡法律服务所,编制2人,所长杨克起。
  1993年4月20日,成立大寺乡政法委员会,编制10人,政法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郭德明兼任,设常务副书记2名、兼职副书记3名、委员4名。
  1995年4月,政法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傅金风(女)兼任。
  第二节 律师事务
  一、民事调解
  1988年至1995年,共调解处理各类民事纠纷1404起,调解成功1352起,成功率为96.3%。其中经过调解,防止矛盾激化390起,防止非正常死亡27人,防止可能因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的36起。调解组织还协助法庭调查案情及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律师事务
  1988年开始,乡法律服务所开展民事代理、法律咨询及代写法律文书等业务。至1995年,共办理各类经济案件234件,挽回经济损失340万元。其中对外解决经济案件101件,挽回经济损失150万元。解答法律事务来信361件,参与调解仲裁43件,代理各类民事案件34件,其中经济案件38件,避免经济损失76万元。办理非诉讼案件43件,协助委托单位避免经济损失91万元。解答法律咨询1.5万件。代写法律文书210件。协助办理各类公证13件,其中合同公证6件、财产公证4件、其他公证3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478件,解决违法婚姻案件7件。
  1989年,杨克起被评为区级最佳调解员。
  第三节 普法教育
  1950年始,境内各村通过多种形式对《婚姻法》、《宪法》、《兵役法》进行了广泛宣传。
  1958年以后,通过广播、墙报、板报、入户讲解等多种形式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980年随着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各大队重新成立了宣传报道组,社队两级广播站均设有法制教育专题节目。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宣传。
  1985年3月,境内开展了以“十法一例”为主要内容的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组成了由20人参加的普法讲师团,为各村、厂、学校等单位培训普法宣传员806人。先后发放普法教材3万套,辅导材料1.2万份,举办法制学习班36期,为干部、群众讲法制课82次,利用有线广播举办讲座17期,播出稿件2655件,制做板报353块、专栏98个、宣传橱窗110个。“一五”普法的范围为60岁以下及在校中小学生共23412人,除中、小学生在学校普及法律知识外,全乡“普法”人数为16774人。下半年首先在机关干部、村厂干部、党团员中进行,共2747人。1986年在村民中进行,共8324人。年底完成“普法”人数11071人,占应“普法”人数的66%,合格率达100%。在“普法”过程中,乡、村两级建立健全了“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厂规厂法”。全乡人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
  1987年3月,市人大副主任石坚来本乡视察“普法”工作,对王村、大寺、芦北口3村的“普法”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1989年,经区司法局检查验收,全乡普及率达到95%,合格率100%。
  1991年1月,在开展社会主义教育活动的同时,广泛宣传“二五”普法的重要意义,是年12月至1992年3月,在南里八口和东方针织厂搞了“普法”试点。从1992年至1994年,“二五”普法工作在全乡展开,普及法律、法规21例,参加“普法”人数达到2.1万人,占应“普法”人数的98%,其中领导干部125人,一般干部241人,普及率为100%。
  1995年6月21日,区“普法”领导小组组长杨宝生等一行10人,陪同市人大副主任鲁学政验收农村“普法”工作,乡党委副书记傅金凤汇报了全乡“二五”普法的内容、安排、方法、措施和取得的成绩,鲁学政对本乡“普法”工作表示满意并做了重要讲话。

知识出处

大寺镇志

《大寺镇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文介绍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的情况,包含了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建置、户籍人口、农业、养殖业、林业、工业、商业等篇章信息,以及各篇章所包含的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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