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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大寺镇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675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F123.82
页数:
2
页码:
260-261
摘要:
本章记述了大寺镇解放初期由农会管理私营个体商业,1988年建立大寺工商所管理集市和工商企业。
关键词:
大寺镇
行政管理
工商所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解放初期,由农会协同区工商劳动管理科,对私营个体商业实行统一管理,办理营业执照及为买卖大牲畜者出据。
1957年,高级社设民政委员会,协调区工商所颁发石油购买证,社治安保卫委员会兼管农户购买自行车、长途贩运和各类行商,制止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抬价、套购、牟利等违法行为。
1962年以后,由公社配合区财贸系统整顿市场秩序,不允许私自出售统一分配的物资,取缔黑市交易。
1988年2月23日,经区政府批准建立大寺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长吴汝成,共有干部5人、协勤1人。分管集体、私营和个体工商业、集市等。
第二节 集市管理
明代起,境内峰山庙于每年农历4月20日开庙门,此前,各种农用物资及土特产品已运抵庙址,庙会期间各种手工艺品及生活用品蜂拥而至,市场混乱,无人管理。历代政权对集市管理缺乏利民措施,官商勾结、囤积居奇,致使物价涨落无常。
解放初期,各乡人民政府协同区工商劳动科加强了市场管理,查禁私营违法活动,并通过农村供销社适时购销,取缔粮油自由购销市场,实行统购统销。本着先公后私的原则,对小麦、花生、芝麻等粮油商品由当地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及个人三方按国家价格就地收购。1961年,允许其他农副土特产品在完成交售任务后,持商业部门证明自由交易。1963年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严禁私人倒卖一、二类物资和各种票证。粮油、生猪在完成派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1991年,乡政府在周庄子村东建农贸市场以后,放宽了市场管理政策,并提出“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管理办法,从此集市贸易日益繁荣。1995年,境内集贸市场主要有周庄子、大寺、芦北口。
第三节 工商企业管理
一、企业登记
50年代初,境内私营手工业、作坊、店铺均到区工商劳动科办理执照。1958年,队办企业在区工商局进行企业登记。1984年,境内企业在李七庄工商所登记注册。1988年大寺工商所成立以后,对原有企业进行了清查,至1995年企业登记一直由大寺工商所负责。
二、企业监督
1990年,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便于证、照管理和监督,由大寺工商所写照编号,统一到工商局登记科注册。对法人资格严格审查,堵塞漏洞,服务经济。1991年至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针的确立,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转变了职能。期间,区工商局先后下发了6个文件,制定工商管理措施48条。由各工商所贯彻实施。1988年开始,天津市人民政府评定“重合同,守信誉”单位,至1995年,境内共有重合同,守信誉厂家11个。
知识出处
《大寺镇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文介绍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的情况,包含了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建置、户籍人口、农业、养殖业、林业、工业、商业等篇章信息,以及各篇章所包含的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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