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保护与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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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寺镇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675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劳动保护与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2
页码: 258-259
摘要: 本节记述了大寺镇劳动保护得到重视,离退休人员福利及医疗待遇不断完善。
关键词: 大寺镇 劳动保护 劳动福利

内容

一、劳动保护
  解放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劳动条件。
  1988年,乡工业公司设立安技科,负责安全生产、环保、质量检验及事故检查和处理。是年境内有负责安全的兼职干部331人。为贯彻《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天津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工业公司从1988年至1995年先后举办安全教育培训班33次,参加培训者达1000余人次。
  1989年开始,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初由工业公司与各村、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由工业公司安技科负责监督检查,定期对境内企业的电器设备、烟尘、污染等进行检验,对蒸气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建档、进行技术鉴定,签发合格证书。
  为保证安全生产,加强了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从1990年至1995年共培训电工1306人次、电气焊工283人次、司炉工136人次,均发结业证书。对各企业每年进行4~5次安全检查,被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保证了安全。
  二、离退休人员福利
  1、全民干部离、退休
  退休 按照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应办理退休手续。1980年退休1人。至1995年共退休7人。退休金按原工资60~90%发给。
  离休 对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可离职休养,工资按100%照发。至1995年先后有3名老干部办理了离职休养手续。
  2、镇机关协勤干部退休
  1984年,根据乡党委制定的《关于协勤干部退休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3人,按规定每工作1年领取1个月的工资,一次结清。
  1991年,乡党委、政府制定了《关于协勤干部退休的有关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至1995年共退休8人。退休金按原工资的60~90%发给。
  1993年,乡党委、政府根据本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年满55周岁协勤干部退职的暂行规定》,是年办理了5名老干部退职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在职时的一切待遇。直至60周岁止再享受退休待遇。
  3、各村主要领导干部退休
  1991年,乡党委、政府制定了《关于村主要领导干部退休的有关规定》,对1958年以后连任5年以上的村党支部正、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大队长),分别按每月60元、55元、50元发给退休金。另加补工龄工资每年1元。
  4、镇办企业干部、职工退职
  1981年,境内社办企业开始实行退职制度。具体规定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办理退职手续。企业领导干部、职工分别按每工作1年领取1个半月或1个月的工资,一次结清。至1995年无变化。
  5、村民福利
  境内农民享受退休金待遇始于1979年,是年,周庄子率先实行社员退休制度,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10元。至1995年除王庄子、石庄子、芦北口3个村外,其他12个村都实行了村民退休制度。退休金标准根据各村经济实力而定,有10元、20元、30元、40元,最高的村(周庄子)每人每月80元。老有所养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干部、职工医疗待遇
  1952年8月始,境内机关、学校等单位的全民干部享受公费医疗,职工家属从1980年起实行医疗补贴。
  1973年8月,对社办企业职工实行公费医疗。1985年,对乡协勤干部实行医疗包干制度,每人每年48元,节余归己。1994年开始,同国家干部一样,实行以每人每年360元为基数,根据工作年限划分报销比例的办法。并对干部家属的医疗费实行全年150元包干,年终兑现。

知识出处

大寺镇志

《大寺镇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文介绍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的情况,包含了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建置、户籍人口、农业、养殖业、林业、工业、商业等篇章信息,以及各篇章所包含的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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