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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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寺镇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67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页码: 246-247
摘要: 本文介绍了介绍了农业税收和工商税收的历史演变和发展。农业税收方面,清同治十二年规定了地丁税,解放初期开始实行农业税,税率、税种和开征停征时间由中央统一规定。
关键词: 大寺镇 税务 税收

内容

一、农业税收
  清同治十二年(1873),“赋出于田,有田斯有赋也”。定其名曰:“地丁以丁归地,无力役之征,以地计租”。
  1946年,税收分省款和县款。省款为正税,县款为各税附加田赋、契税、牙税等共25种。
  解放初期,税法、税种增减、确定税率、开征停征时间均由中央统一规定。1949年10月,天津县五区农业税按加级累进税开征。1951年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的农业税收政策。1957年,每一标准亩全年征收正税20市斤小米,除正税以外,附加20%的地方自筹经费,均按每市斤小米0.11元折价征收货币,园田队按夏秋两次比例征税。1963年,实行税收以米分配、征收实物,以款结算的办法。1979年,实行起征点办法,以人均口粮300斤以上为起征点。1985年,计税实行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代金,不再征收实物。1991年12月,首次在境内征收农林特产税。
  二、工商税收
  1950年,实行全国统一税收制度,凡在境内从事工商业的私营作坊、个体商业、服务业,按不同行业缴纳1.5~15%的商业税和1~3%的所得税。
  1953年,对原税制进行了调整,改工商税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
  1956年,对各类加工业及小商小贩均按销货金额的3%纳税。包括19种副业、手工业和6种服务性行业。
  1958年,税制改革以后,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改为工商统一税,把所得税改为单独税种。
  1973年,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屋地产税的一部分合并为起征点的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由单一税制改为多税制。
  从1986年至1995年,境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所得税、工商者所得税、城建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滞纳金补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知识出处

大寺镇志

《大寺镇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文介绍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的情况,包含了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建置、户籍人口、农业、养殖业、林业、工业、商业等篇章信息,以及各篇章所包含的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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