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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大寺镇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673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3
页码:
246-248
摘要:
本章介绍了大寺乡的机构设置、税收历史和现状,并阐述了税收减免政策。在机构方面,1949年10月各村农会兼管赋税征收,1956年各乡财政委员会兼管税收工作,1963年7月各大队设税收委员,1988年7月建大寺税务所。在税收方面,介绍了农业税收和工商税收的历史和现状,包括税法、税种、税率的变化以及不同时期税收政策的特点。
关键词:
西青区
大寺镇
税务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49年10月,各村农会兼管赋税征收。1956年,境内各乡财政委员会兼管税收工作。1963年7月,各大队设税收委员,由财粮委员兼任。
1988年7月,建大寺税务所,设正、副所长各1人、工作人员9人。1995年,增加协勤人员5名。所长张玉祥。
第二节 税收
一、农业税收
清同治十二年(1873),“赋出于田,有田斯有赋也”。定其名曰:“地丁以丁归地,无力役之征,以地计租”。
1946年,税收分省款和县款。省款为正税,县款为各税附加田赋、契税、牙税等共25种。
解放初期,税法、税种增减、确定税率、开征停征时间均由中央统一规定。1949年10月,天津县五区农业税按加级累进税开征。1951年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的农业税收政策。1957年,每一标准亩全年征收正税20市斤小米,除正税以外,附加20%的地方自筹经费,均按每市斤小米0.11元折价征收货币,园田队按夏秋两次比例征税。1963年,实行税收以米分配、征收实物,以款结算的办法。1979年,实行起征点办法,以人均口粮300斤以上为起征点。1985年,计税实行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代金,不再征收实物。1991年12月,首次在境内征收农林特产税。
二、工商税收
1950年,实行全国统一税收制度,凡在境内从事工商业的私营作坊、个体商业、服务业,按不同行业缴纳1.5~15%的商业税和1~3%的所得税。
1953年,对原税制进行了调整,改工商税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
1956年,对各类加工业及小商小贩均按销货金额的3%纳税。包括19种副业、手工业和6种服务性行业。
1958年,税制改革以后,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改为工商统一税,把所得税改为单独税种。
1973年,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屋地产税的一部分合并为起征点的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由单一税制改为多税制。
从1986年至1995年,境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所得税、工商者所得税、城建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滞纳金补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税收减免
1949年10月,境内受灾免税27650.7亩。
1957年,乡人民委员会对于受灾农民出售副业产品的,发给灾民证,免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从事各种副业生产,确实收入不多,生产经营上存在困难的,经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减征一部分税款或全部税款。
1979年,对年人均口粮300斤以下、且人均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
1981年,对人均分配在51~60元的生产队减半征收农业税。对1983年人均分配水平在100元以下的村,从1985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1985年免征贫困村农业税共3.5万元。
1987年,国家为加快发展老解放区的经济,制定并实施老解放区工商税减免办法,是年境内减免工商税211.5万元,1993年减免453万元,1994年减免61万元。
知识出处
《大寺镇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文介绍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的情况,包含了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建置、户籍人口、农业、养殖业、林业、工业、商业等篇章信息,以及各篇章所包含的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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