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财税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大寺镇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6733
颗粒名称: 第九篇 财税金融
分类号: F812.721;F812.42;F832.721
页数: 12
页码: 241-252
摘要: 本篇内容介绍了大寺乡的财政和税务情况。在财政方面,介绍了机构设置、财政收支情况,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并详细阐述了公债和国库券的发行情况。在税务方面,介绍了机构设置和税收历史和现状,重点讲述了农业税收和工商税收的征收情况,包括税制改革的内容和历程、税种合并、单独设立等。此外,还介绍了工商统一税、屠宰税、房屋地产税等税种的征收情况。
关键词: 大寺镇 财税 金融

内容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
  1954年3月,境内各乡建立财粮委员会,主任由社主任兼任,下设会计、出纳、农贷员各1人。1969年7月始,由公社财务组兼管财政工作。
  1986年6月,成立大寺乡财政所,所长由主管财政工作的副乡长兼任,下设副所长1人,工作人员4名。
  第二节 财政收支
  一、财政收入
  镇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上级财政下拨的各项专款及其他款项。1986年至1995年全镇财政预算内总收入1359.3万元。其中行政事业经费占12%、教育经费占62.5%、民政经费占5.5%、卫生经费占4.7%、支农经费占9.4%、其他部门经费占5.9%。预算外总收入133.37万元,其中教育经费附加占46.4%、公用事业经费占24.3%,其他经费占29.3%。
  二、财政支出
  1986年至1995年,全镇预算内累计支出1377.9万元。其中行政事业经费占11.3%,教育经费占61.6%、民政经费占5.2%、卫生经费占4.7%、其他部门经费占8.2%、支农资金占9.0%。
  第三节 公债和国库券
  1950年为支援抗美援朝,境内首次发行胜利折实公债,在5年内5次兑付。1957年向社员推销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任务0.55万元,共认购0.61万元。
  1981年,国家开始对集体发行国库券,面额有10元、100元、1000元、10000元4种。1982年,在对集体发行的同时也向个人发行,面额有1元、5元、10元3种。1986年始,国库券发行工作实行认购和派购相结合的办法,即对集体实行派购,指标则根据各村、单位的经济实力而定,不搞一刀切;对个人实行认购,不搞强迫命令。
  1987年至1990年,个人认购金融债券和保值债券63.3149万元。
  1993年至1995年,派购债券对象主要是经济条件较好的镇办、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
  第四节 财务管理
  1956年,各农业社设监事会兼管财务工作,负责查处违纪案件。1964年,由信用社帮助各生产队处理财务帐目,清理家底、库底、建立帐目等。1984年始,由经营管理站统一制定财务、财产、会计管理制度。
  1986年开始,乡政府进一步加强了财务管理及财政监察工作,对领拨款项实行会计报表制度。采取预算内开支实报实销、预算外开支严格控制的办法,制定了最低支出标准,通过削减预算外开支降低支出数额。
  1991年,乡政府建立财务审计、审批领导小组,当年审计、审批了承包合同兑现工作。对年终收益分配,采取先审计、后决算、先审批、后分配、兑现后再审计的办法。注重增加积累,严格把好财务审批关。
  1993年,进一步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重新修定了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对有定额标准的经常性费用及临时经费,按定额指标包干发给各部门掌握执行。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试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对于经费全部由财政担负的单位,实行定员定额、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使财务管理工作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机构
  1949年10月,各村农会兼管赋税征收。1956年,境内各乡财政委员会兼管税收工作。1963年7月,各大队设税收委员,由财粮委员兼任。
  1988年7月,建大寺税务所,设正、副所长各1人、工作人员9人。1995年,增加协勤人员5名。所长张玉祥。
  第二节 税收
  一、农业税收
  清同治十二年(1873),“赋出于田,有田斯有赋也”。定其名曰:“地丁以丁归地,无力役之征,以地计租”。
  1946年,税收分省款和县款。省款为正税,县款为各税附加田赋、契税、牙税等共25种。
  解放初期,税法、税种增减、确定税率、开征停征时间均由中央统一规定。1949年10月,天津县五区农业税按加级累进税开征。1951年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的农业税收政策。1957年,每一标准亩全年征收正税20市斤小米,除正税以外,附加20%的地方自筹经费,均按每市斤小米0.11元折价征收货币,园田队按夏秋两次比例征税。1963年,实行税收以米分配、征收实物,以款结算的办法。1979年,实行起征点办法,以人均口粮300斤以上为起征点。1985年,计税实行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代金,不再征收实物。1991年12月,首次在境内征收农林特产税。
  二、工商税收
  1950年,实行全国统一税收制度,凡在境内从事工商业的私营作坊、个体商业、服务业,按不同行业缴纳1.5~15%的商业税和1~3%的所得税。
  1953年,对原税制进行了调整,改工商税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
  1956年,对各类加工业及小商小贩均按销货金额的3%纳税。包括19种副业、手工业和6种服务性行业。
  1958年,税制改革以后,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改为工商统一税,把所得税改为单独税种。
  1973年,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屋地产税的一部分合并为起征点的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由单一税制改为多税制。
  从1986年至1995年,境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所得税、工商者所得税、城建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滞纳金补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税收减免
  1949年10月,境内受灾免税27650.7亩。
  1957年,乡人民委员会对于受灾农民出售副业产品的,发给灾民证,免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从事各种副业生产,确实收入不多,生产经营上存在困难的,经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减征一部分税款或全部税款。
  1979年,对年人均口粮300斤以下、且人均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
  1981年,对人均分配在51~60元的生产队减半征收农业税。对1983年人均分配水平在100元以下的村,从1985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1985年免征贫困村农业税共3.5万元。
  1987年,国家为加快发展老解放区的经济,制定并实施老解放区工商税减免办法,是年境内减免工商税211.5万元,1993年减免453万元,1994年减免61万元。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机构
  1956年,信用社为一乡一社,境内共有5个信用社。
  1958年合并为2个,即:芦北口、大寺信用合作社。
  1969年8月,建立大寺公社信用社。
  1970年开始,信用社下设信用站,是年建信用站7个。
  1991年5月,大寺信用社迁至外环线17号桥,并开始对外营业,原营业厅继续开展存取业务。1995年,大寺信用社共有干部、职工23人,主任杨云柏。下设信用站(除大寺、王村、石庄子、王村外)共11个。
  第二节 货币
  一、清代
  光绪二十九年(1903)二月八日,天津发布《行使铜元告示》开始流通铜元。
  光绪三十四年(1908)始,流通天津造银元。
  二、民国时期
  大钱 一千制钱为一吊。1918年始在境内广泛流通。
  银元 俗称“现大洋”。在境内流通最多的是“光绪元宝”、“袁大头”。
  京钞 1921年由中国银行发行,在境内与“现大洋”同时流通。
  法币 1936年属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行钞票,在境内流通。至1938年被联银钞票所取代。
  金圆券 1947年由中央银行发行。
  晋察冀边币 1948年与金圆券同时在境内流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国人民银行从1948年12月起共发行4套人民币,2套金属硬币。
  纸币 第一套(1948年版)面值有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壹万元、伍万
  元。
  第二套(1953年版)面值有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1955年正式发行。
  第三套(1959年版)面值有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1962年开始发行。
  第四套(1987年版)主币分6种,即面值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金属硬币 第一套于1957年12月发行,面值为一分、二分、五分3种。第二套于1980年发行,面额有一角、二角、五角、壹元4种。1986年以来,金属纪念币在境内陆续流通。
  第三节 储蓄与信贷
  一、储蓄
  1956年,境内各乡人民政府加强了对农村储蓄工作的领导,农村储蓄得到发展。至1980年末,储蓄余额达82万元,是农村储蓄发生较大变化的一年。1983年开始,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信用社扩大储蓄业务,同时增加了储蓄种类。
  1994年,储蓄额大幅度增长,全乡年末余额达12155万元。
  1995年末,储蓄余额15974万元。
  二、信贷
  1、工商信贷
  进入80年代以来,工商信贷的规模不断扩大,贷款范围逐渐向外向型经济倾斜。90年代开始,工商信贷侧重支持商品流通主渠道的资金需求。
  2、农业信贷
  50年代中期,放贷主要是支持农业生产,用于购置农具、肥料、种子、牲畜等。70年代以后,贷款主要用于购置农业机械设备和再生产费用。80年代开始,办理开发性贷款业务。
  第四节 保险
  一、机构
  1985年以前,保险业务由大寺信用社代为办理。1986年3月,成立大寺乡保险代办所,共有工作人员3名,所长李长林。1988年1月始,民政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至1995年,机构设置无变化。
  二、代办所保险业务
  1986年3月始,代办所保险业务主要有汽车、拖车、二轮、企业财产、家庭财产、司乘、养老金保险等,是年共投保16.4万元,出险2起,理赔0.35万元。1992年投保金额133.2万元,出险6次,理赔金额6.1万元。1995年投保金额340万元,出险11次,理赔金额9.3万元。
  三、农村救灾合作保险
  1988年1月,完成农村救灾合作保险保费6.8万元,提取收入3.3万元,共出险11起,理赔0.66万元。1993年,投保5.3万元,其中农房家财保险3488户,收保费3.8万元;农村劳力意外伤亡投保241人,收保费0.6万元;农作物稻田保险(含稻、麦场火险)投保2624亩,收保费0.7万元;大牲畜投保31头,收保费0.2万元。是年共出险30起,理赔总额0.8万元,其中家财出险23起,理赔0.75万元;大牲畜出险1起,理赔0.03万元;劳力意外伤亡险6起,理赔金额0.02万元。1995年,投保10.4万元;理赔总额6.75万元。

知识出处

大寺镇志

《大寺镇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文介绍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的情况,包含了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建置、户籍人口、农业、养殖业、林业、工业、商业等篇章信息,以及各篇章所包含的内容概要。

阅读

相关地名

大寺镇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