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村级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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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青区年鉴1999》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217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村级社会管理
分类号: D412.1
页数: 5
页码: 24-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农村社会治安管理要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制。治安巡逻队和居民片长要履行职责,帮教“刑释解教”人员,做好外来人口管理。村镇建设管理要遵守规划,按程序审批,维护村容村貌,讲究建筑艺术。
关键词: 西青区 自治章程 社会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七十一条 农村社会治安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和“打防并举、以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专群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齐抓共管,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第七十二条 各村都应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一把手担任,副组长具体分管社会治安工作。
  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分析研究工作;
  2、建立健全治保会、调委会、巡逻队、片长等治安防范组织,并完善治安管理工作制度,保证组织、人员、制度、措施、经费、报酬的落实。
  3、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4、及时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疑难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
  5、利用广播、板报、橱窗、闭路电视等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第七十三条 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通过层层签订社会治安承包责任书等形式,深化“细胞工程”,把社会治安责任落实到各个单位和每个家庭。
  第七十四条 村级社会治安的治理标准是:
  1、刑事发案率下降;
  2、常住人口犯罪率不超过0.80%‰;
  3、“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超过6%;
  4、青少年犯罪率不超过0.08%‰;
  5、灾害性事故和民转刑案件下降;
  6、无全区有影响的重大治安案件。
  第七十五条 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各村应组建治安巡逻队。村治安巡逻队是在村治保会的领导和公安部门指导下,负责本村治安巡逻任务、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突发案件的村民自我防卫组织。其职责是:
  1、对本村主要路段、地段、重要公共设施和要害部位以及村民居住区域进行巡逻保卫;
  2、协助公安机关巡逻、堵卡、盘查犯罪嫌疑人,按照公安机关的部署,堵截、围歼现行犯、流窜犯、通缉犯等犯罪分子;
  3、及时制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妥善处理;
  4、遇有突发治安事件、灾害性事故及群众危难时,要及时进行制止、救灾和救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5、完成公安机关和区、乡(镇)、村有关领导或主管部门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十六条 各村应根据村民居住情况,划分若干个居民片,在治保会、调委会领导下设居民片长或调解组长,在组或片内设调解、信息员。片、组长的职责是:
  1、负责本片治安巡逻防范;
  2、调解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3、宣传法律法规;
  4、对本片“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
  5、掌握本片居民动态,及时向领导反馈有关信息。
  第七十七条 各村应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帮教领导小组,对“刑释解教”人员妥善安置,并做好接茬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
  第七十八条 认真执行《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在本村外来人口中成立相应的组织,积极做好本村外来人口的教育管理工作,严格“三证”管理,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对本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要严格审批,实行跟踪管理,使其遵章守纪,合法经营,无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第八十条 严禁用人单位到非劳务市场私自招工,也不得招聘“三证”不全的人员。村办集体企业通过正常渠道招聘的外地打工人员,都要实行集中管理,落实治安责任制。
  第八十一条 村民将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口的,要严格审查其合法证件,不得租给无合法证件、无正当职业、无固定收入的“三无”外来人员。更不得将房屋租给生产易燃易爆、污染环境、假冒伪劣、噪声扰民或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的私营者及个体户。凡将房屋租给外来人口的房主,都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并按时交纳治安管理费。
  第八十二条 村治保会和调委会都应恪尽职守,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和培训好所属组织及人员,坚持例会制度,定期进行社情分析和纠纷排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治保会和调委会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第二节 村镇建设管理
  第八十三条 村镇建设管理要纳入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和村委会的工作计划,经常向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高村民维护村容村貌的自觉性。
  第八十四条 农村各项基本建设和村民建房要严格按照区、乡(镇)编制的村域、村庄规划进行,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随意改动规划,变更标准或扩大建设用地面积。集体建设项目应采取招标方式委托施工队施工,并请质量监督监理部门加强质量监督。
  第八十五条 凡村民迁入村统建楼房内居住的,原住宅必须按照村委会批准的方案处理,违者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村民迁入公寓式住宅,在装修房屋时,要按房管部门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拆改。
  第八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村中建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各种村镇公用设施,装饰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美观,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第八十七条 在村内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必须征得村委会同意。村民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村镇设施及道旁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要保持街道的整洁、美观。
  第八十八条 村内要修建一定数量的公共厕所,对村内的街道、公共厕所及公共场地要设置专人负责清扫、保洁。村民要到指定的地点倾倒垃圾和废弃物,不得擅自拆除村内环境卫生设施。
  第八十九条 村内的道路要有专人负责养护,村民严禁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及其设施,违者由村委会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九十条 农村的上下水设施、要依法进行管理。村民要保护水源,防止水污染,按时交纳水费和设施维修所摊费用。
  第九十一条 各村要及时维护和维修供电线路和设备,保证生产、生活用电,禁止村民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对于村民的窃电行为,要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各村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磁卡用电。
  第九十二条 加强环境保护。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按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治理,限期内不能治理的,要停产、转产或关闭。农业生产中要合理、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防止药害,降低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十三条 要保持村容村貌整洁卫生。严禁私搭乱建、乱泼乱倒、乱堆杂物,严禁随地便溺,禁止家禽家畜散养。
  第九十四条 积极开展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严禁乱砍乱伐,不得破坏花草树木。提高绿色植被覆盖率。
  第三节 村风民俗管理
  第九十五条 要不断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村风民俗,大力破除一切愚昧落后、封建迷信、有损于人民身心健康、污染社会风气、阻碍社会进步的旧思想、旧观念、旧风俗和一切陈规陋习,逐步树立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
  第九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严禁违法私婚。每个村民都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家庭观。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禁包办、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干涉老年人再婚等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提倡夫妻恩爱,尊老爱幼、互相扶助、家庭和睦、勤俭持家等家庭美德。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第九十七条 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区政府的有关计划生育文件。坚持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不经批准和未领取《准生证》,不得生育子女。严禁计划外生育,禁止多胎生育。积极提倡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
  第九十八条 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反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各村要建立红白理事会,按照区、乡(镇)规定主持办理村内婚丧嫁娶事宜。
  第九十九条 要加强殡葬管理,深化丧俗改革。禁止穿重孝,坚持“三点白”(即白帽、白鞋、白腰带),提倡戴青纱、白花。死者一律实行火化,杜绝土葬,也不得将骨灰装棺埋葬,不得搞封建迷信的祭祀活动,不得使用花圈、花篮。在各村所辖区域内,不得出现坟头和墓碑。但国家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
  第一百条 禁止算命、看相等各种迷信活动,坚决查禁赌博,制、贩、传播黄色淫秽物品、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吸毒贩毒、种植毒品等罪恶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邻里之间应做到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宽以待人,文明礼让。不得侵犯毗邻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二条 在社会交往中,要正直热情、诚实信用、平等互利,讲文明、讲礼貌、讲团结、讲道德。不搬弄是非、不欺强凌弱,尊重他人人格,乐于扶残济困、助人为乐。
  第一百零三条 各村要组织和引导村民参加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青、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体育场所,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对群众开放。
  第一百零四条 村民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要爱护公共财物,遵纪守法,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第一百零五条 村民应依法享受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树立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家乡、爱岗敬业的良好风尚,要诚实有信,勤奋工作,自觉为社会多做贡献。
  第一百零六条 适龄青年要踊跃参军,积极履行依法服兵役义务。各村委会应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大力提倡和鼓励青年参军,并切实照顾好军属的生活,为之解除后顾之优。同时,对不报名参军或符合条件拒绝参军的适龄青年及其家属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和惩治。
  第四节 科技教育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要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鼓励村办企业、农业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经营户以及村民学科学、用科学。
  第一百零八条 各村要建立科技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增加科技投入,大力培养、引进科技人才,加强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推广科技成果,引导村民参与科普活动,坚持科技兴农,实现科技致富。
  第一百零九条 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提倡尊师重教。各村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努力为教育办实事,支持学校的建设,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为学校创造必要的教学条件和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一百一十条 村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保证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制止中小学生中途辍学,违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办事处)视其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应采取其他措施保证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家长或监护人要鼓励子女或被监护人刻苦学习,立志成才。村民家长要切实履行教育子女的社会责任,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注重对子女的言传身教,努力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制造噪声,干扰教学秩序,违者将依法惩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村要创造条件办好幼儿园,要加强幼儿和学龄前儿童的教育。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村应认真实施区、乡(镇)“人才工程”规划,积极办好大、中专学历班和各种专业技术培训班,要建立并落实鼓励自学成才的激励机制。
  第五节 村级社会保障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村要建立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本村社会保障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农村社会保障,坚持村民家庭自我保障为主,国家和集体救助为辅,坚持国家、社会、个人三结合的方针。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经济实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村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巩固和发展合作医疗,办好甲级卫生所。要做好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防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村要实行村干部、村民退休制度。退休金标准应视本村的经济实力而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可适当提高。除从村集体积累提取适当的公益金外,对生活水平低于全区最低生活标准的残疾人、困难户要给予补助,保证其人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区最低标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村要做好优抚工作,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各村要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照顾残疾人的生活。教育村民扶残助残,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无依无靠的残疾人,要保障其生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残疾人、困难户要依法实行减免农业税、义务工和各种公益事业的收费,其所应负担的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对残疾人自谋职业或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资金、物资上给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村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对符合五保条件的老人,应做到老有所养,要积极推行农村养老保险逐步取代退休金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 积极动员村民参加救灾合作保险,使合作保险成为救灾的主要形式,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由集体适当给予补助,扩大合作保险覆盖面。

知识出处

西青区年鉴1999

《西青区年鉴1999》

本年鉴记述了1998年度天津西青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的基本状况。设有区情要览、大事纪要、特载、专文、政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权、政法、军事、农业、乡镇企业、商业、综合经济管理、金融、城乡建设管理、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22个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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