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村级经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青区年鉴1999》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217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村级经济管理
分类号: D412.1
页数: 6
页码: 19-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村级经济管理组织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要求进行设置,集体资产管理要建立民主管理小组和各项制度。农业生产实行承包责任制,农业公司负责组织指导管理。村办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关键词: 西青区 自治章程 经济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经济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村级经济管理组织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的要求进行设置。凡符合设立企业集团条件的村,应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根据村委会的授权,负责经营管理本村的集体经济。不具备设立集团条件的村,可设农工商公司或若干个专业公司,代表村委会负责经营管理本村的集体经济。
  第三十三条 集团或农工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与村党支部(党总支)、村委会的领导成员,可以是同一套班子,也可以分设。
  第三十四条 集团或农工商公司所属各企业,要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不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有条件的要组建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单一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集团、公司和村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村委会在有关执法部门的指导、帮助下,负责对本村的个体经济进行管理。
  第二节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委会或集团公司要成立集体资产民主管理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吸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有理财能力的村民代表参加;村委会或集团的财务办公室为集体资产民主管理办公室,在民主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对集体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或集团公司集体资产民主管理小组主要职能是:
  1、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村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监督占有和使用集体资产的经济实体开展清产核资,办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变更审批手续,确定集体资产价值评估等事宜;
  3、审计、监督集体资产运营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资产负债和收益,编制统计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健全财务制度,指导村(集团)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培训财会人员,负责对所属企业会计及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和奖励;
  5、统筹、协调和管理集体资金,在集体经济内部搞好资金融通,研究确定集体资产、资金对外投资意向,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金运营效益;
  6、审查、批准所属经济实体的收益分配方案,考核经营者的实绩,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分配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各村或集团公司必须建立投资责任制度、风险抵押承包经营责任制度、资产登记台帐制度、审计、监督制度、收益分配和奖励制度、民主理财制度。以实现集体资产管理重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节 农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委会可下设农业公司,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农业生产,开发集体资源,组织农田基本建设,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农业生产都要实行承包责任制,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结合。在村集体统一规划下,由村民家庭或小组承包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实行自主经营。
  第四十一条 村农业公司根据村委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责:
  1、规划、组织、协调本村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
  2、引导、帮助农业生产承包者在作物布局、养殖结构上达到最佳经济效益;
  3、保障农业生产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4、落实乡镇和区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5、负责兑现农业生产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6、建立和发展农业社会化的服务体系。保证或促进农业生产的物资供应、农副产品的销售、储运、农业新技术的推广、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农业生产领域的开发,提高农业生产率。
  第四十二条 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渔池、果园等,应当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渔池、果园等,应当采取村民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村委会应当维护承包者依法经营的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正当收益权,并应提供必要的生产服务。经村委会同意,承包者有权进行转包,但不得转包渔利。
  农业生产承包经营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交纳承包费和税款;
  2、依法承担水电费、服务费等必要的生产费用;
  3、缴纳村级提留和乡(镇)统筹费;
  4、承担本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5、完成合同规定的订购、征购任务;
  6、禁止土地闲置、荒芜、弃耕;
  7、禁止出售其所承包的资源和其他生产资料,更不得乱砍滥伐承包土地上的树木,不得损坏水面、堤坝、沟渠及各种农业设施;
  8、禁止在所承包的土地上随意取土、建房、开挖渔池或堆放废弃物等一切改变或破坏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村,可以实行集体规模经营,建立集体农场,实行联片经营的应当鼓励。村委会有权对农业承包经营者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承包义务者,村委会有权要求其履行或收回所承包的土地、渔池和果园,并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企业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村办企业是村民集体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企业所有者的权利是:
  1、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式;
  2、依法决定企业的厂长(经理)人选或选聘方式;
  3、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企业所有者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
  4、决定企业的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等。
  第四十五条 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实行多种经营形式。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招聘或民主推荐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实行风险抵押经营。
  第四十六条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村办企业,厂长(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开拓精神;
  2、具备必要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4、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担保或风险抵押金;
  5、企业所有者提出的其他合理条件。
  第四十七条 村办企业的用工,承包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企业经营者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但不得招用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辍学生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要严格审查被招用、聘用人员的有关证件及有关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村办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分配政策,并认真贯彻男女同工同酬原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生产者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做到安全生产有章可循。
  第五十条 村办企业应当按照市场需要加强企业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保证制度,消灭无标生产,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强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含量,提高产品档次。严格财务管理,加强成本核算,提高企业效益。
  第五十一条 村办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积极发展无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企业。
  第五十二条 凡新上投资项目或新建企业必须按照《西青区农村集体资产投资责任制度》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手续。严格遵守《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建设质量监理制度》,避免投资失误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保证如期达产。
  第五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西青区集体企业法人治理制度》,确立法人财产权地位,设立法人治理机构,理顺法人治理机构同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节 土地管理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改变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土地。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章占地的地上物,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征用手续后方可出让,各村不得私自非法出让。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服从国家建设征用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扰,也不得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过高要求。
  第五十八条 村民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户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实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土地所有村的村委会提出用地中请,由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按天津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节 财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村(集团)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立必要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帐册,如实记录财务活动。
  第六十条 各村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1、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本村财务计划、预算,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
  2、会计账目要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3、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
  4、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村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6、宣传、遵守财经法规,同一切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7、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情况;
  8、遇有违反本村财务制度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或上级党政领导报告,否则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9、会计人员有权参加本村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并可提出有关建议;
  10、负责监督检查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
  第六十一条 村办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乡镇、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六十二条 会计人员调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村委会分管领导监交。
  第六十三条 会计人员、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其他人员,违反财会法律法规要负法律责任。
  村委会主管财务的领导、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都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会计人员不尽职责、违反财务制度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领导和其他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七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六十四条 村委会或集团公司,应设立经济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专管员,负责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2、指导所属单位经济合同的订立并监督履行;
  3、调解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主管领导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负责经济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有关业务人员。
  第六十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由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专门人员负责。
  经济合同签订人应经过必要的法律培训,并取得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合同签订资格证,坚持持证上岗。
  第六十六条 签订经济合同应做到:
  1、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格和资信情况;
  2、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应完备、文字表述要准确;
  3、争取经济纠纷仲裁或诉讼管辖权;
  4、农业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用应科学合理;
  5、标的为5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当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六十七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并做到以下几点:
  1、凡需预付货款或提前发货的经济往来,应通过公证、律师提存信誉帐户结算;
  2、妥善保存双方经济往来中的票证及函件;
  3、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变更无效;
  4、合同当事人在收到货物后必须及时验收,并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答复;
  5、发生合同纠纷后,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第八节 个体经济管理
  第六十八条 村委会要加强对本村个体经济的管理,尤其对村民个体废品收购站、旅店、饭馆等特种行业,要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管理。教育和引导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经营者要遵守社会公德,搞好安全生产,坚持守法文明经营,严格遵守村规民约。
  第六十九条 村民经营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工商业应服从本村的统一规划安排,当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时,应当服从。
  第七十条 私营企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依法纳税,不得偷税、漏税,更不得抗税;
  3、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4、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种应缴费用;
  5、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不得瞒报收入,乱摊成本;不得抽逃企业资金,转移资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

知识出处

西青区年鉴1999

《西青区年鉴1999》

本年鉴记述了1998年度天津西青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的基本状况。设有区情要览、大事纪要、特载、专文、政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权、政法、军事、农业、乡镇企业、商业、综合经济管理、金融、城乡建设管理、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22个类目。

阅读

相关地名

西青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