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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征兵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78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征兵制
分类号:
E265
页数:
1
页码:
772
摘要:
本节内容记述1946年10月,民国政府重新颁布了《兵役法》,规定18-45岁的男性为应征对象。最初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应征对象,后来改为根据人丁、地亩数摊派兵额,未应征者需纳钱粮。富家子弟常出钱粮雇穷人代其应征,代充者有的来自本村、本乡,有的来自异省。当时还存在着买兵现象,价码根据当地贫富程度而定。有些乡保长借征兵之机大刮民财,使贫民大饥。
关键词:
武清县
兵制
征兵制
内容
1946年10月,民国政府重新颁布《兵役法》,规定男18—45岁为应征对象。初,各大乡、村根据县下达征兵数,采取凡适龄者抽签,中签者应征。后改为依人丁、地亩数摊派兵额,以抽签确定应征,未应征者皆纳钱粮付应征者。富家子弟中签者常出钱粮雇穷人代其服役,代富当兵的穷人近者来自本村、本乡,远者异省。有的迫于家境饥寒,屡替他人应征。他们习于今日入伍,他日逃返,待下次征兵时又替充他人。时地、兵痞更惯于此道。雇人当兵的价码依当地贫富程度而有别,有的仅1石玉米,有的数10石玉米。虽官方也称招募考取,实则是买兵盛行,更甚者,有的乡保长借征兵之机,大刮民财,使贫民大饥。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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