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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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75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4
页码: 749-7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天津市的武清县志的政法的审判,包括机构设置、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武清县 政法 检察 审判

内容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45年4月路南武清县政府设司法科,设科长1人。1949年1月,建立临时人民法庭,设庭长1人。路北武清县政府于1947年4至12月设立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任,设审判官1人。1949年3月在城关重新组建武清人民法庭,由县长兼任庭长,设专职副庭长1人。是年底,法庭(包括看守所)有8名工作人员。1950年春,县人民法庭从城关迁至杨村,是年3月9日改称武清县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1953年10月建立了3个巡回法庭,即王庆坨法庭下设王庆坨、汊沽港、石各庄、黄花店、东马圈5个站,大良法庭下设大良、崔黄口、大碱厂3个站,城关法庭下设城关、河西务、牛镇、桐柏、太长亭、北旺、大孟庄7个站,每个巡回法庭设庭长1人,各配备1名书记员。1954年初,全院有干警16名。是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从此刑事和民事实行专人分管,始设审判委员会,由正、副院长及庭长十几人组成,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申诉需要再审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1957年初,始设秘书1人。1958年10月安次、武清合并,称武清县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2人,增设廊坊法庭(辖廊坊、万庄、大王务3个公社)和码头法庭(辖码头、葛渔城、得胜口3个公社)。1962至1965年底,全院有干警16名。1966年5月16日“文化大革命”开始,法院工作受冲击。1968年1月9日,对公检法机关实行了军管,建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领导小组,1970年3月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72年4月法院纳入县革委会人民保卫部,法院干部有的调出,有的去“五七干校”劳动,有的留在军管会,统一到县公安局院内办公。1973年1月,恢复法院,法院暂在看守所办公。是年底,法院下设办公室、接待室、刑庭、杨村法庭、王庆坨法庭、城关法庭、大良法庭共有干警24名。1974年增设梅厂法庭。1975年10月经县计委批准征地建院。1976年5月1日,法院从看守所迁移杨村镇新开西路64号(现雍阳西道)。1979年5月到翌年4月,先后增设南蔡村、河西务、崔黄口、大碱厂、黄花店5个基层法庭和民事法庭及司法科。1982年初,增设经济审判庭。1986年7月10日,增设信访申诉科、执行庭、徐官屯法庭、黄花店法庭和杨村镇法庭(同时撤销原杨村法庭),1988年1月26日,增设行政审判庭,是年9月12日增设东蒲洼法庭和白古屯法庭。1989年11月25日增设监察室。1990年12月6日增设下伍旗法庭。至此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监察室、人事科、信访申诉科、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庭和执行庭9个室、庭、科和15个基层法庭。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民国时期,县知事监理刑事审判。1949年3月,建县人民法庭,由县长兼任庭长,设专职副庭长1人。1951年3月县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重点打击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县法院采取发动群众进行控诉、检举。审判时有预审和复审,集中力量打击那些罪大恶极、怙恶不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历史和现行反革命分子。1951年3至4月全县共抓捕反革命罪犯854名,依法判处482名,其中死刑122名。到年底有230人判处死刑,其中反革命分子225名占98%以上。死缓11人,是判处刑事犯死刑最多的一年。
  1949至1953年,县法院(庭)受理并惩办了一批杀人、放火、投毒、强奸、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判处各类案件388件,依法惩办罪犯421人。
  1955年5月,开始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是年县法院判处反革命分子122人,其中死刑15名占12.3%,死缓5名占4.1%,无期徒刑12名占9.8%,有期徒刑90名占73.8%。镇反后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1956年比1955年下降80%,1957年比1956年下降69%。
  60年代初,国民经济处于暂时困难时期,一些刑事犯罪分子乘机抬头,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破坏社会治安现行案件的通知》,1961年全县审结刑事案件184件,判决罪犯196人,其中有期徒刑123人,死刑3人。1962年审结刑事案件92件,判决刑事罪犯92人,其中有期徒刑83人,无期徒刑7人,死缓1人,死刑2人。
  “文化大革命”中,县法院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1968至1973年,因极左路线的干扰,有的普通刑事案件当作反革命案件处理。
  1979年7月1日《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县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走上依法办案的轨道。1983年8月,县法院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与公、检、司等部门协作,集中打击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抢劫、流氓、拐卖人口等犯罪。1983至1985年“严打”中,1983年审理刑事案件311件,1984年241件,1985年116件。经过3年努力,刑事发案率下降,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明显好转。
  1986年以后,放火、抢劫、盗窃、敲炸勒索和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有所上升。1986年县法院审理刑事案件177件,1987年179件,1988年216件,1989年323件,1990年266件。5年共1030件,判处罪犯1300人,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
  1949至1990年,县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10343件,作有罪判决的各类刑事案8056件。其中反革命案1879件,占23.2%,其他刑事案6177件,占76.8%,包括杀人案463件、放火案47件、投毒案29件、强奸案1273件、流氓案225件、抢劫案111件、盗窃案1589件、贪污案241件、诈骗案148件、伤害案336件、交通肇事案163件、破坏电力案36件、其他1516件,共判处被告8729人,其中死刑340人,死缓的57人,无期103人,10年以上698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1710人,不满5年的3094人,拘役1034人,管制1229人,缓刑365人,免于刑事处分99人。另外,通过审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2978件,宣告无罪3115人。
  1978年后,破坏电力设备案件逐年上升,1987年2件,1988年3件,1989年16件、1990年15件,此类犯罪,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性极大,均本着“从重”原则予以处理。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2年下半年,县法院开展司法改革,对“坐堂问案”的衙门作风进行整顿。1953年10月在基层始建巡回法庭。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施行,民事诉讼制度开始正规化,实行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陪审和代理等制度,严格遵守审级和管辖权限,办案实行会议制,院长、庭长审核把关,以保审判案件的质量。
  民事案件审理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16字方针,审理案件主要是调解和判决。
  民事案件中,有婚姻、损害赔偿、赡养、继承、房屋等各类案件,其中婚姻案最多,1950年贯彻《婚姻法》,婚姻案件增加,1951年底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73.8%,1952年婚姻案件366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75.8%,1953年婚姻案件539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64.1%。1952、1953两年婚姻案件最多。50年代中期婚姻纠纷案件大大减少,1955年250件比1954年的354件下降31.1%,1956年220件比1955年下降12%。1957年至1960年全县婚姻案只审结22件,1961至1964年,每年婚姻案在250至300件之间。“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案件较少,1970年最少只有27件,1973年恢复法院以后,至1979年婚姻案稳定在100至200件左右。1981至1985年共审理婚姻案1097件,其中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的609件占55%,1986至1990年共审理婚姻案2382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总数的42.8%,其中调解离婚的1061件占44.5%,调解不离的65件占2.7%,判决离婚的295件占12%,判决不离的226件占9.5%,撤诉728件占30.5%,移送的1件,裁定的3件,终结的3件。
  损害赔偿案 1966年以前,此类案件很少,其中有10年没有起诉,有8年共审理17件,最高的只有4件,最少的1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特别是1973年法院恢复以前,虽损害案件较多,但当时法院民事审判几乎陷入停顿,很少处理此类案件,1967至1972年仅处理损害赔偿案件3件,1977至1982年间,县法院共审结损害赔偿案件925件,约是民事案件的13%,相当于1956至1965年10年总和的83倍,1986至1990年共审结691件,占民事案件的12.4%。
  赡养案件 1949至1985年共审理这类案件313件,1986年至1990年共审结573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0.3%,属上升趋势。
  房屋案件 在全县民事案件中,居第三位,土地改革运动时期,主要是一些主权不明或产权未明引起的纠纷,县法院按政策、法令审理了一批房屋纠纷案件。1953至1956年共处理77件,在1958年“大跃进”中,大批私人房屋被拆迁、“平调”侵占,1961年给予纠正后,仍有一部分房屋纠纷起诉到法院。1961至1965年共审理房屋纠纷案134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全面落实房屋政策,当事人纷纷提起诉讼,房屋案急剧增加,1979至1985年县法院共审结房屋纠纷案205件,占37年审结数的35%。1986至1990年房屋纠纷案下降。
  继承案 1950至1985年审结继承案185件,其中1979至1985年县法院审结继承案91件,相当于37年总和的48%。1986至1990年共审结99件。
  1949至1990年共受理各种民事案件16398件,共审结16366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调解的10104件,占61.7%;判决的2661件,占16.3%,撤诉的3192件,占19.5%,移送72件占0.4%,裁定的77件占0.5%,终结2601件占1.6%。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2年以前,经济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1982年初增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4月至1990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203件,已审结1027件,其中购销合同437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8件,加工承揽合同244件,货物运输合同2件,财产租赁合同19件,借款合同22件,财产保险合同2件,科技协作合同14件,农村承包合同73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34件,其他162件。未结176件(其中有购销合同83件,建设承包合同6件,加工承揽合同26件,财产租赁合同1件,农村承包合同8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9件,其他43件)。诉讼标的总金额2114.8万元。
  在已审结的1027件经济纠纷案件中,调解的698件占62.1%,判决的207件占20.2%,撤诉149件占14.5%,移送有关单位30件占2.9%,终结3件占0.3%。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8年1月26日,县人民法院始设行政审判庭。县法院1988年1月至1990年12月底,共受理行政案26件,已审结21件。其中治安行政处罚案15件,土地行政处罚5件,林业行政处罚1件。在审结的15件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维持公安局“二裁”9件,终止2件,撤诉4件。在已审结的5件土地行政处罚案件中,有维持的2件,撤销1件,裁定驳回1件,撤诉1件。
  第六节 案件复查
  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左”的路线干扰,办案中出现冤、假、错案。县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1979年3月开始组织力量,进行4次案件复查工作。1979年底以前复查1128件,1980年1月至1983年8月复查30件,1983年9月至1986年底复查33件,1987年初至1990年底复查104件。复查各类刑事申诉案件129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34件,普通刑事案件1061件。通过复查后,在234件反革命申诉案件中,全部纠正的130件,部分纠正的44件,免于刑事处分的1件,维持原判的59件。在1061件普通刑事案件中,全部纠正的93件,部分纠正的102件,免于刑事处分的5件,维持原判的861件。在88件民事申诉案件中,通过复查改判的20件,维持的67件,撤销1件。为体现党的政策,1980至1982年4月,天津市财政局先后5次拨款2万元,对冤、假、错案中的92人家属予以补助。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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