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武清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20520020230000749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监所检察 |
分类号: | D926.32 |
页数: | 2 |
页码: | 746-747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1956年建立了监所监督制度,检察院开始对监号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危险物品及凶器并消除隐患,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了申诉案件。1958年对放回社会的管制、就医、监外执行、缓刑、假释等人员进行了全面检察,发现保外就医中仍有犯罪活动,并及时作了起诉、加刑处理。1979年开始纠正“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左”的倾向,配备专用医生和女管教人员,对在押未决犯进行彻底清理,仅两个月清理积累案52件,对该起诉判刑的及时起诉、交付法院判决。198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检察院结合实践经验,制定了监所检察制度。1982年建立监所检察科,配合管教人员深入监号,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同时对全县放回社会改造的17名犯罪分子进行检查,并对受理的9件申诉案件进行复查,解决了监督改造中存在的问题。1983年监所检察实行驻所检察和巡回检察责任制。1986年在在押犯中开展坦白检举活动,共接收在押犯检举揭发犯罪材料和案件线索381件,有力配合了“严打”斗争。1987至1990年在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的同时,做好放回社会改造的“五种人”改造工作,逐个回访考查,没有发现重新犯罪,收到较好的效果。 |
关键词: | 武清县 政法 检察 监所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