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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政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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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68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民政
分类号:
D035
页数:
15
页码:
693-7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武清县优待工作包括群众优待、国家抚恤、拥军优属、建优抚事业单位和老区工作。其中,群众优待包括代耕土地、优待劳动日和优待现金等形式;国家抚恤包括烈士抚恤、失踪军人追恤、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等;拥军优属、建优抚事业单位和老区工作也是县优待工作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
武清县
民政
民政工作
内容
第一节 拥军优属
解放后,县优待工作包括群众优待、国家抚恤、拥军优属、建优抚事业单位和老区工作。
一、群众优待
1.代耕土地 组织有劳动力的农民帮助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优待对象代耕、代种和代收。1949至1951年,对无劳动能力而又无雇佣力量的烈军属土地全部代耕。对只有半劳动力的贫苦烈、军属自己劳动力所不及部分予以代耕。代耕办法采取“业耕法”,按人畜分配应负担数目,由代耕户和被代耕户双方自由结合,保证红粮到家,责任专一。1952年根据内务部《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和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全县代耕形式以合作社代耕、互助组代耕和确定户代耕为主。
2.优待劳动日 1956年4月1日,实行劳动记分制,收益按工分分配,优待形式由代耕土地改为优待劳动日。优待对象为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士家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士兵家属(包括公安部队、消防警察士兵的家属);生活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复员军人。优待标准,按全家人口计算,凡低于生产队人均占有工分的,低多少优待多少。优待劳动日,一般采取春评、夏查、秋兑现制度。这种优待形式实行27年,至1982年底结束。
3.优待现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陆续实行生产责任制,优待现金和粮食逐步代替了优待劳动日。1982年全县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1985年除杨村、崔黄口镇、泗村店、黄花店乡外,实行了统筹平衡负担优待现金,最高不超过同等劳力全年的正常收入,最低不少于200元。
1986年全县34个乡镇全部实行了以乡为单位的统筹优待。翌年,县规定实行按年份、贡献、定奖励办法。战士从超期服役年度起,每年增发优待金50元,战士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者奖励300元,荣立二等功者奖励200元,荣立三等功者奖励100元。战士父母、妻子被评为乡级先进生产者的奖励100元,评为县级劳动模范者奖励200元,评为市级劳动模范者奖励300元。1990年全县34个乡镇,年优待标准最低的每人600元以上,多者达1000元。
二、国家抚恤
1.烈士抚恤 ①建立烈士陵园:为安葬烈士忠骨,纪念先烈;于1956年建烈士陵园,地址在杨村镇塔园路北侧,1958年迁到外场路北侧。陵园占地面积44880平方米,建筑面积1150平方米,园内有墓区1处,安葬着解放天津和抗美援朝牺牲的烈士 98名。经过20多年修葺,园内肃穆整洁。陵园正中有汉白玉牌坊1座,正面牌匾采用郭沫若题词,雕刻着“浩气长存”4个大字,两侧刻着副县长李联荫手书的挽联“革命烈士永垂不朽,人民英雄万古流芳”,“壮志永存千古尊崇千古颂,英名长在一番瞻仰一番悲”。牌坊后面建有灵堂,是悼念和追祭烈士的地方。每年清明节前后,机关干部、中小学生及驻军敬赴陵园,为革命烈士扫墓,缅怀烈士。
②发放抚恤金:1980年6月4日,国务院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凡按条例批准为革命烈士者,均向其家属颁发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并按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和烈士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烈士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1985年底,全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143户,179人,定金额6.612万元。1989年根据市民政、财政两局的指示,提高了烈士抚恤费,城镇烈属由每月55元调到70元,农村烈属由每月37元调到55元。
2.失踪军人追恤 1959至1961年,对国内战场和抗美援朝战场失踪军人进行追认。共追认牺牲军人173名,被追认者,均按牺牲军人待遇,并按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享受牺牲军人家属待遇。
3.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12月11日开始,凡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或《病故革命军人证明书》、《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或《病故革命工作人员家属证明书》,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从1957年开始,发给定期定量补助。是年,全县发给2539人,共1.57万元。从1985年1月1日起,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是年,全县发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51户,76人,2.29万元。1989年据市民政、财政两局文件规定把城镇和农村病故军人家属抚恤费分别由每月52元、32元提高到55元、40元。
4.残废抚恤 1950年12月11日,国家对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终身抚恤。始对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民兵、民工,按照残废等级(四等四级)发给残废金。从1965年起,将三等残废军人由原来的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1985年1月1日,对在乡下的1953年底以前入伍的三等甲、乙残废军人分别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每月5至7元。1985年底,全县共有革命残废军人539名。是年,发放残废抚恤金11.8万元,残废补助费6000元,安装假肢27人。残废军人病故,另发其家属相当于死者半年的残废金。1987年按照规定为563名残废军人提高了抚恤标准。1989年根据市民政局指示,为全县残废军人换发了新证。
5.定期定量补助 国家对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从1954年始发定期定量补助。从1984年始,复员军人均发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全县发2594名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477.7万元。1986和1989年,把抗日、解放、抗美援朝时期的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由每月20元、15元分别调到45元、34元。
6.临时补助 优抚对象发生意外事故或遇特殊困难,政府发给临时补助,重点解决吃饭、穿衣、住房等困难。
三、拥军优属
1.节日优属 在建军节、新年、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县、乡、村各级领导采取召开座谈会、茶话会、联欢会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县、乡、村领导组织慰问团组,深入到户进行慰问,赠送节日礼品,发动共青团员、中小学生、民兵等为优抚对象做好事。县、乡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1987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全县组织青年民兵、学生、群众7373人次,为烈军属做好事3250件。县民政局、武装部对全县106名参战军人家属进行了走访慰问。1989年春节,全县各部门为军烈属解决细粮11610公斤,肉类1848公斤,生活用煤495吨,砖瓦65万块,木料21立方米,对参加北京戒严任务的108名县籍战士、干部家属逐户走访慰问。
2.日常优属 从1950年开始,在土改中分配实物、子女入学、招工、贷粮贷款、治病等方面,对优抚对象给予优待,尊重其社会地位。开会设烈军属专席,组织贺功贺喜,挂光荣匾、光荣灯等。
合作化和公社化时期,在分工分业、分配自留地等方面,照顾优抚对象。生活不能自理的孤老烈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安排进入国家兴办的光荣院或固定专人帮助他们料理日常生活。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分配房基地、入副业厂、买化肥等。夏收秋收季节,组织义务帮工队,帮助优抚对象搞好生产。
为推动拥军优属工作,解放以来先后7次召开全县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和个人代表大会。1990年8月,县建立了“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3.军民“共建”活动 1985年12月,县和驻衡水武警部队建立了“警地共做战士思想政治工作”关系,确定黄庄、东蒲洼、曹子里、豆张庄和下朱庄等5个乡为联系点,并和本地驻军开展了军民共建文明街、文明村、文明学校、文明商店等活动。
四、优抚事业单位
1.光荣院 1958年在城关西南街建立了第一所烈属幸福院,接收对象为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孤老残废军人和孤老复员军人。1956年又在大良公社小营、大碱厂公社黄官屯建烈属幸福院两处,入院121人,工作人员10人。1962年3所幸福院合并为1所,设在城关西南街,在院老人34人,孤儿9人,工作人员6人。1983年改称为“武清县光荣院”。1985年在院老人26人,工作人员8人。1986年迁址八孔闸原武清县退伍军人疗养院。该院占地面积5333.36平方米,建筑面积1344.55平方米。1987至1990年,又先后投资13万元,建水塔,安暖气,整修了院区和花坛。现有工作人员15人,汽车两部,救护车1部,收养孤老烈属、复员军人29人。
2.疗养院 1958年在南蔡村建立武清县复退军人疗养院,接收复员退伍军人中的慢性病患者。先后接收病员161人。该院1962年撤销。
1975年6月1日,投资11万元,在八孔闸建立武清县复退军人疗养院,收治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到1985年已有病床50张,职工27人。是年11月,按市民政局要求合并于静海县疗养所。
五、老区工作
1979年7月22至26日,县革命委员会召开老区干部座谈会,会议根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通知精神,确定大黄堡、上马台、崔黄口、拾棉庄、黄花店、石各庄、陈嘴、汊沽港、河北屯9个公社中的139个大队为抗日根据地,免征其社队企业4年工商所得税,并享受老区荣誉称号。
第二节 安置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建立县复员委员会,1951年改称县转业建设委员会。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从1950至1957年底,共接收安置3131名复员退役军人。
1958年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至1973年4月27日,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4669人。
1973年6月22日,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换发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证明书的通知》精神,为7800人换了新证。
1974至1981年,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7298人。其中1976年为36名非农业户口的复员军人分配了工作。1976年9月,对1969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到县的103名干部妥善安排了工作。
1982至1985年,共接收安置73名二、三等残废退伍军人,同时为95名非农业户口的复员军人安排了工作。
1984至1985年,共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51人。
1985年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1984年10月18日颁布的《关于做好1985年度复员退伍和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为从农村入伍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116人和女兵1人分配了工作。是年,县民政局成立了“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向有关部门输送各种技术人才293人,占回乡退伍军人的48%。
1986至1990年,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2771人,为28名二、三等残废军人,158名非农业退伍军人,246名志愿兵和650名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农村退伍军人安排了工作。对回农村的169名退伍战士,县、乡两级则按其各自特长,分别输送到乡、村企业。1988年底为1987年底前立功的农村退伍军人和1987年底前服役期满的农村籍女兵和立战功的退伍军人安排了工作。1989年为参加北京平暴立功的13名农村退伍军人安置了工作。是年1月,县民政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培养、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先进单位。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58至1964年,共接收安置军队供养员1人,退休军官1人。到1985年全县先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260人,帮助解决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就业等实际问题,投资94.8万元兴建住房60套,共4600平方米。是年12月,成立了武清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站址占地5.84亩,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设有图书馆、娱乐室,配备了两辆专用汽车,11名工作人员。1986年接受了16名军队离休干部、3名退休干部,到1989年底,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40名。
第三节 救灾救济
一、救灾
50、60年代频繁发生水、虫、雹、霜冻及地震等自然灾害。1949至1962年,受灾人口累计达182万人,房屋倒塌21.5万间,畜禽死亡,农具损失严重。1950年7、8月份暴雨成灾,至10月份40万亩土地积水深度1—4尺不等,县民政部门承担了掌握灾情,发放救济款,检查救灾政策执行情况等任务。发放救灾款594.1万元,赈粮5.35亿斤。国家调入种子、农药、医药、煤、线、土布等大批生产生活必需品。1956年推行了“定工生产,定额救济”的办法,村定方案,乡政府审批,分期发放到户。
1964、1969、1972年三次水灾,政府都及时组织了抗灾、救灾工作。
1976年7月28日凌晨,唐山地震严重波及武清。震后县成立了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7个组负责震后救灾和救济工作。由粮食局拨出麸皮20万斤,支援重灾区社队解决饲料问题。民政局设立接待站,共发放救灾衣物10万多件。
1979年8月中旬,暴雨成灾,发放救灾布票12万尺,棉票2.4万斤,对严困户发放临时救济款16.2万元。
1980年6月22日,风雹袭击306个大队,是年8月20日,暴雨成灾,共发放救灾款30万元,布票10万尺,棉花2.5万斤,解决8万多户吃饭、治病、住房和过冬衣被困难。
1987年5月22日,暴风雨加冰雹袭击了除王庆坨、汊沽港、石各庄、黄花店乡以外的30个乡镇。30日夜,全县两次遭受暴风雨夹冰雹的袭击。县委代理书记徐景树冒雨深入灾区查看灾情,召开乡、局长紧急会议,分片包干,深入灾区,抗灾救灾。民政局拨救济款35.6万元,解决了7800户灾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1988年秋,农作物遭受了严重的沥涝灾害,秋粮减产3.9亿公斤,致使翌年春,全县缺粮、缺钱的“双缺”户有3792个,缺口粮60万公斤,民政局下拨救济款27.5万元,拨平价粮61.5万公斤及平价粮款23.78万元,全县没有出现外流乞讨、破产渡荒现象。
1990年8月11日,崔黄口镇东赵庄遭受龙卷风袭击,最大风力11级,有30多户120间房瓦被揭,19处低压电杆刮断,县委书记徐景树、县长梁文忠深入到村慰问、救济。
二、救济
1.临时救济与扶贫 解放初期对灾民、难民、贫民、无业游民、人多劳力少困难户和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等,帮助解决吃、穿、住、医,保障基本生活。
历年冬季,均拨款10万元以上帮助严困户、五保户、孤老户解决取暖等生活问题,并在春节前后进行慰问。1989年春节,县政府拨过节补助款15.5万元,组织了770名干部深入到741村,查访了8388户的26507人。
扶贫工作始于1980年,在大良公社3个村搞试点。1982年4月,在崔黄口和石各庄两公社46个生产队76户中示范推广。1984年除杨村镇和下朱庄乡外,32个乡开展了扶贫工作。共扶持贫困户1930户(其中优抚对象740户),下拨扶贫款31.87万元。1985年改变了扶贫形式,在搞好975户分散扶贫的基础上,办起6个乡办扶贫厂,吸收扶贫对象83人。到1985年底,大部分扶持对象都能解决温饱问题,有的走上勤劳致富道路。
1986至1990年,扶贫工作主要是通过办扶贫厂、福利厂,吸收贫困户子女进厂务工,有的采取单户扶持的做法,到1990年底,全县办扶贫经济实体35个,扶贫户8196户,下拨扶贫款138.6万元,贫困户的人均收入达到了市里规定标准,一部分已脱贫跨入富裕户行列。
2.定期救济 定期救济主要对象是60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1963年有1人享受原工资30%的救济。196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是年,有2人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1972年增加到40人,1981年增加到51人。1983年3月,根据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和天津市对退职老职工补助意见,对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进行普查,总计有退职老职工8000多人。根据困难程度确定700人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1050人享受每月9至10元的一般救济。1985年根据市民政局意见,调整救济金额,对享受40%救济的老职工,在原额基础上每月增加12元;对享受一般救济的老职工在原额基础上每月增加10元,年拨老职工救济款56万元。还陆续办理了几种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其中包括:
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8人,每人每月救济补助30元。投诚人员1人,每月救济补助46元。
救济非农业孤老户2户,2人,每人每月30元。
因地震致残的3人,修铁路致残的1人,每人每月救济25元。
第四节 社会福利
一、社会福利事业
1958年全县有农村敬老院429所,收养五保老人4344人。1960年减少到142所,收养孤老残幼1736人。1960年10月,在南蔡村乡建立盲聋哑学校1所,有25人入学。敬老院和盲聋哑学校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相继解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农村五保户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生活有人照料,后事妥善处理。1981年10月16日,县政府对五保户供养内容和标准做出规定,每人每月供粮食40斤,零用钱5元。1982年根据民政部和市民政局有关精神,对全县五保户进行普查和登记,发放“五保证”。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五保户供养标准大部分村达到每人每月供粮40斤,零用钱8元。
1984年3至5月,县民政局建立五保户台帐,加强此项工作管理。是年12月,县民政局召开敬老院工作经验交流会。1985年底,全县敬老院已发展到42所,其中乡办20所,村办22所,共收养五保老人506人。
1986年五保老人的每月零用钱,由原来的8元提高到10元以上。全县有52所敬老院(包括村办26所)共收养老人592名,每年支付老人生活费50.9万元。1987年7月,县民政局组织各乡镇民政助理、敬老院院长对各乡、镇敬老院的卫生、服务、美化、制度、院办经济实体等方面工作进行了检查,28个院老人住房宽敞、明亮、整洁。全县28个敬老院年人均生活费达到600元以上,有的达到1000元。
二、社会福利企业
1953年始,兴办集体福利企业和安置残疾人工作。是年8月29日,县民政科建立了八一窑厂、八一铁工厂、烈属缝纫厂3个厂。1960年又在崔黄口、筐儿港、城关建立3处盲人福利厂。
1959至1962年,此项工作受到挫折,原有企业解散。直至1978年,遵照“办好安置聋哑残疾人员的福利生产事业”的精神,福利生产才得以迅速发展。1984年杨村镇建立了福利染整厂,招收残疾人35名,是年产值68万元,纯利润35万元。残疾人人均工资30元至90元。
1986至1989年,全县福利企业已发展到40家,就业职工2014人,安置残疾人988人,实现产值3730.62万元,利润384.7万元,并完成了福利企业的检查验收、建档、颁发福利企业证书等工作。1990年底,有28个乡镇兴办了福利厂,村办11个,从业人员2520人,其中残疾人员1207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7.9%,年产值达到1.34亿元,利润1900万元。
个体从业残疾人有169人,总计安置残疾人1376人,占残疾人总数的5.3%,占有劳动能力残疾人总数的13.7%,基本解决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1990年7月,民政局建立福利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县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收容遣送
1956年对大城市遣送回来的370户,1120人,采取回原籍进行安置,对生活确实困难的给予适当救济的政策。1957年7月28日,为解决无家可归,或家中无人照管的精神病患者,以及盲目流入境内人员的生活问题,在筐儿港公社丁家村东北部,建立收容所1处,有工作人员6人。1962年3月1日,建立县收容遣送工作指挥部,领导管理收容遣送工作。
1961年11月到1962年4月,外地盲目流入县境的人口主要分布在铁路沿线,交通方便的几个公社,以黄花店、东马圈、陈嘴、石各庄几个公社最多。1962年3月1日至4月20日,在杨村、豆张庄、东马圈3个火车站劝阻回去的达11912人,并对其中2115人盲目外流,生活无着落的进行了收容遣送。
近年,收容者多为游手好闲乞讨生财,或精神病患者、痴呆人及顽劣儿童,每年在100人左右。1982年建立县收容遣送站,配备3名工作人员。具体工作是:及时收容流散在社会上的收容对象,加强对收容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配合乡、村搞好对遣送回村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五节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全县形成婚姻法的学习和宣传高潮,实行婚姻自主、婚姻自由。由县民委办公室负责婚姻管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合法婚姻登记工作。
1953年继续宣传《婚姻法》,批判旧的婚姻制度,对极少数虐待妇女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1955年6月,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县内按新的办法进行婚姻登记。1958年始行晚婚节育教育。是年4月,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后,县民政科负责婚姻管理,各公社办公室负责婚姻登记。1964年青年男女多自觉推迟婚期。1965年县人民委员会提倡男25岁,女23岁或更大一点结婚,号召青年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1981年1月1日,实施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年11月,民政部颁布第二部《婚姻登记法》,婚姻登记工作按新法办理。1985年,县民政局对各乡镇的婚姻登记员进行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和专业考核,并颁发了婚姻登记员证书。
1987年完成了1981至1986年的婚姻档案建立和归档工作。1988至1989年,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18个乡镇的婚姻登记工作进行了检查和纠正。从1981至1990年,全县共办理婚姻登记85893对,离婚登记176对。
第六节 殡葬管理
明、清、民国至解放后一段时间,殡葬一直沿袭旧俗,实行土葬。1958年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群众自觉平坟改田。
1972年在南蔡村建火葬场1处,占地12015平方米,建筑面积1495平方米,设火化炉3个(后改成2个),场内还建有礼宾厅、停尸房、骨灰堂。初期有正式职工3人,临时工2人,运尸汽车1辆。是年,火化尸体98具,火化率为2.01%。到1990年场内有职工15人,殡葬专用汽车5辆,有冷冻机3架,可同时冷冻尸体15具,开放了骨灰存放业务。是年,火化尸体共1811具,火化率达37.4%。
1981年10月5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发布“关于推行火葬,移风易俗办丧事”的布告,改革旧的殡葬习俗,并将此内容列入“乡规民约”之中,火化新俗,逐步被群众所接受。
1986年县政府召开首次殡葬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全县推广大孟庄乡、河西务镇索庄村殡葬改革经验。
1987年8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天津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内除回、维吾尔等少数民族人口死亡在指定地点埋葬外,其余民族,人死实行火化。是年,对全县作殡葬管理工作的110人发放了“殡葬管理检查证”,各乡、镇殡葬管理人员做到持证履行殡葬管理工作。1988年天津市民政局在索庄村召开全市殡葬管理现场会,推广索庄村建立骨灰公墓的经验。
1987至1989年,县民政局投资3万元,帮助大孟庄乡、大沙河乡、索庄、段庄、曹园村建立骨灰堂和骨灰公墓5处。
1990年7月县政府召开殡葬工作会议,各乡、镇长与主管殡葬工作的县长签定了火化指标责任书。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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